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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各类资金应该如何分配?

时间:2023-01-19 15:49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拆迁安置

  离婚案件往往伴随着财产纠纷。而在家庭财产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诉讼彻底解决财产问题,可能需要对家庭财产进行分析,拆迁安置获得的房屋和财产应予处置。现笔者从一个典型的代表案例出发,来处理《拆迁安置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的一些实际问题。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深圳婚姻律师: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各类资金应该如何分配?

  2009年9月,非本村某女甲与本村某男乙登记进行结婚,2011年12月生育一女丙。2015年6月,甲、乙、丙所在户(户主为某男乙的父亲某男丁,户内活动还有一个母亲某女戊,户内共计五人)签署《拆迁工作安置就业协议书》,载明该户可享受的总安置建筑面积。

  2019年12月,甲、乙两人经调解管理委员会通过调解协议离婚。《拆迁人员安置服务协议书》的安置以及房屋,已于本案没有分家析产诉讼案件可以代理前,完成摇号选房,确定企业房屋资产总计五套,其中公司三套已交付系统使用,剩余需要两套不同房屋,因未缴完购房款,仅确定了房屋房号、面积,尚未建立完成项目交付。

  该分家析产纠纷处理案件,首要工作任务是解决我国房屋的分割技术问题。一般企业来说,即使对于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在全部安置房屋均已交付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通过支持系统确认被安置人对房屋的排他性居住环境使用自己权益。但是由于本案起诉之时,五套房屋未完全没有交付,所以我们最初起诉时仅以其中三套为分割标的。

深圳婚姻律师: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各类资金应该如何分配?

  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为妥善解决纠纷,一审后组织原、被告协商,先行支付剩余房款。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各自一半拿剩余房款,拿到钥匙。此后,原告将诉请书变更为分割5套房屋。

  因离婚前已装修三套房屋,分割后的房屋在面积上无法完全平均分配,本案还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和装修价值评估。

  在一审判决之后,由于判决内容的遗漏和错误,提出了上诉。经过第二次试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如何确定原告主体?

  在本案中,某女甲与某男乙离婚,婚生女丙由女方家庭抚养。起诉时,原告为甲、丙,被告为乙及乙的父亲、母亲,即原被告包含了用户户内的全部五人。甲作为丙的法定保险代理人,签署行政诉讼制度文件。

  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书应当是要求订购 × × ,× × 房屋由 A、 C 共同所有的请求书。在审判期间,为了便利房屋的登记,也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申请进一步澄清为要求命令 × × 房屋归 A 所有,以及要求命令 × × 房屋归 C 所有。

  二、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各类资金应该如何分配?

  安置面积: 独生子女的奖励面积按人口分配,独生子女的父母享受奖励面积的一半。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婚生女儿C属于被安置人,作为独生子女,按政策增加一人安置面积,安置人口数为“5+1”。但是"+1 "的面积应该是他们父母的,也就是这个村的无名女尸A和一个男的B。

  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的面积是按照六个人计算的,即五个被安置的人和一个独生子女与额外的人口。作为独生女A和本村一男B的独生子女父母,各占独生子女额外人口份额的一半,即每人占0、5份。所以本村无名氏A和合法女C享受2、5u002F。

  法律理论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进行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农村地区居民企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主义经济发展收益分红等利益收入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出台实施乡村文化振兴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时应当将生活学习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一个重点研究对象。”

  判决要点: “当案件涉及黄家拆迁安置时,根据黄家独生子女的身份,相关的 + 1优惠应视为对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而不是对独生子女本人的奖励。原审的这一部分事实被认定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本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要点:“在征收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不能想当然地归独生子女所有。独生子女身份是其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获得的,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奖励对象一般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而不是独生子女。

深圳婚姻律师: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各类资金应该如何分配?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在宅基地征收补偿中,基于独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不是独生子女的贡献或劳动收入。被安置人之间对该部分增加的补偿利益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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