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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来讲讲如何理解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3-02-06 10:48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家庭日常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的结构、种类、数量、形式和理财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支出日益多样化。许多夫妻的生活开支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开支。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深圳离婚律师来讲讲如何理解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夫妻共同债务

  这些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基于利益管理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中,债权人需要证明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指上述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

深圳离婚律师来讲讲如何理解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夫妻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家庭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债务人配偶反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就证明发生的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共同债务,虽然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形成的,但一般不自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等规定,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或者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债权人不能举证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顾云飞作为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顾云飞未提供证据证明60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即使考虑到债权人在实践中客观上难以证明夫妻内部关系,王在本案中的证明被视为债权人在本案中事实的证明,结合其家庭生活的日常消费水平(200万u002Fyear),也不能认定60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外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夫妻共同发展生产企业经营”如何进行认定,该情形比较分析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社会生产管理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判断公司生产方式经营实践活动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提高生产规模经营,要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活动的性质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文化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安全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主要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建设投资环境以及消费者购买商品生产技术资料等所负的债务。本案中,无论是谷云飞,还是王贞娴均为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借出大笔款项时,即使当时未取得配偶的签名,也必须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一起签名,在冲突加剧之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确认该债务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以便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时不能通过离婚逃避债务。

  对于没有签署贷款协议的配偶,第一步是确定贷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的需要,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的需要,即使未经签署授权; 第二,如果贷款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而且明显超过家庭的生活开支,则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贷款用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或用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产和经营,而不是用于普通家庭生活所需的生产和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这就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也不需要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对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制度有关环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者随后承认一方共同意思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进行日常学习生活方式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我国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来讲讲如何理解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夫妻共同债务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不得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请求,债权人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请求,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表达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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