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王贞娴作为一个担保人可以签字的250万元借条(借款人处空白);同年4月22日,胡杰作为研究借款人,王贞娴作为其他担保人的200万元借条。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同年4月28日,胡杰作为分析借款人,王贞娴作为共同担保人的100万元借条。但经查,上述借条中的借款人胡杰签名均系王贞娴签署,550万元以上款项均汇入王贞娴账户,并为王贞娴所用。
从案件所涉及的贷款资金流向来看,法院认为,500万元在一天之内流回贷款人账户,形成了封闭式资金流向,100万元中的80万元也流入了外人账户,显然这些资金并非直接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因此不能直接推定为配偶的共同债务。
以下是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的判决中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本院认为:根据《夫妻共同进行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再审的重点问题在于审查涉案负债结构是否超出“家庭教育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这也是一个判断能力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技术标准。
关于张子凤的举证责任。关于夫妻共同责任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配偶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配偶一方的抗辩债务不是配偶一方的共同债务的,应当由配偶一方证明该债务不是对配偶一方的终身债务。
在这起案件中,张子峰声称,600万元中的500万元第二天返还贷款账户,贷款实际上并没有发生,100万元转入亲友账户,而贷款发生在离婚诉讼前7天,100万元显然没有用于日常家庭开支。
关于王的举证责任。王诉称,5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欠案外人林根木的旧债,按照林根木的指定汇给了卢作梅。不清楚卢作梅汇给了陈赛云。同时,王还主张,汇给许、杨丹雪的80万元也是归还前所欠的旧债,应当承担旧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相应举证责任。
此外,在张子枫与王的婚姻关系期间,王主要掌管家庭财务。王作为本案借款的实际经办人和借款人,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但从王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关于林根木的500万元。王贞娴主张该500万元系用于企业归还2014年1月16日250万元、4月22日200万元和4月28日100万元的旧债。经一、二审查明,该三张借条或者债权人要求均为林根木,借条上分别通过记载:首先,王贞娴对于该笔500万元增加借款学生是否对应该就是三张借条款项的陈述自己与其在离婚诉讼案件、本案一、二审、再审制度审查行政听证工作程序中的陈述行为前后发展不一,与一审人民法院对林根木的询问调查笔录中林根木陈述也明显不相符。
林根木作为公司债权人需要明确该三张借条项下的款项管理已经不能还清,借条也已归还王贞娴,涉案500万元提高债务系2014年4月28日之后我们产生。其次,据王贞娴陈述,其与林根木之间从2008年开始学习就有很多资金业务往来,到2014年长达6年时间实现双方信息没有问题进行过对账或结算。
因此,就借款合同双方国家而言,均难以得到确定该500万元以下对应能力归还的系哪些旧债。即使如王贞娴后来根据所述系针对设计三张借条的债务,但该三张借条上借款人系虚构,实际支付钱款均由王贞娴提取并使用,且从王贞娴提供的针对三笔借条项下相关款项的资金主要流向看,由于我国有关国际汇款服务凭证上没有建立相应数量备注,具体项目款项在时间关系和金额上均不影响具有对应性。
同时,深圳离婚律师了解到,王贞娴持有中国多个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存在一些大量出现频繁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市场拆借活动情况,仅凭其自行整理归类,既不能追溯到产品源头控制债务,也难以有效认定犯罪涉案500万元旧债的清晰系统构成,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准确目标指向旧债款项的最终目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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