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与亲属结婚的婚姻申请被宣布无效,没有理由阻止,即无论过了多长时间,无论双方是否有子女或不再有子女,该婚姻都应是绝对无效的。如果对有近亲结婚关系的无子女婚姻给予“豁免”,并且不宣布该婚姻无效,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将失效,法律的权威将受到损害。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近亲婚姻是世界上的普通法。我国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结婚。有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解除婚姻,人民法院受理。”
虽然配偶一方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的婚姻有效判决,直接约束了未亡配偶与死者之间存在的配偶地位关系。一旦宣布婚姻无效,婚姻的幸存方将失去其作为死者配偶的地位,并失去其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地位,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被取消。
答: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我国收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一个关系发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管理关系可以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教育之间的权利保障义务劳动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学生之间的权利进行义务相关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社会关系是宣告婚姻制度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学习没有得到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也是属于一种无效婚姻。当然,在收养关系全面依法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企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需要法院不予提供支持。
重婚是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一人与另一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有什么主要区别?重婚分为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配偶登记与他人结婚的,属于法律上的重婚;虽然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其实是重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依法处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逃避法律。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针对这种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事实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属于刑法处罚范围,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然,重婚的含义与“与他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的含义有所重叠。其实重婚也是指配偶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众所周知的,即以夫妻名义,而不是所谓的秘书、亲友名义。
《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一)》第二条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具体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个人名义,持续、稳定地发展共同生活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成本构成一个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自己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以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离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请求。
如果因为娶了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而起诉婚姻检查部门,应该怎么做?
答: 关键是要审查该部门是否有过错,如果该部门因为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结婚而提起诉讼,要求该部门赔偿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费用和精神损失。如果在婚前检查时,该妇女没有任何精神病症状,否认有精神病史,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名,而精神病的诊断主要取决于患者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没有病史和临床表现的情况下,部门不能作出精神病的诊断。
深圳婚姻律师觉得,任何机构也不可能去每个来检查的人的家里调查他是否有过去的病史。因此,婚前检查与无效婚姻不一定是因果关系,婚前检查部门无过错,婚姻检查人员自我报告的风险应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法院应驳回男方的诉讼。
结婚了未同居,彩礼应该退回吗? | 深圳婚姻律师解读:事实婚姻与重 |
同居关系VS事实婚姻:深圳婚姻律师 | 深圳婚姻律师解读:没领证但有小 |
深圳婚姻律师解读:同居关系纠纷 | 分手时写的分手费欠条有效吗?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