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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洪湖律师谈民间借贷五问五答

时间:2021-12-09 13:34 点击: 关键词:罗湖区洪湖律师,民间借贷,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答: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以共同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即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主张,但总共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贷款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后,当事人是否可以支持贷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认识差异。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应包括在贷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内。相反,律师费和诉讼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已纳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罗湖区洪湖律师谈民间借贷五问五答
 

  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初衷,本条是处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存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平衡和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当借款人同意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共同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从实践来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从本质上讲,上述费用仍然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在本质上与利率相同,单独约定只是为了规避利率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司法解释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制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内。
 

  其次,律师费、诉讼费等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性质截然不同。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不应纳入其他费用范畴。最后,诉讼费用不一定由主张还款的贷款人承担。纠纷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根据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借款人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括在其他费用中是合理的。【实际问题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条件保护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协议。在合同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利息能否计入贷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答:答案是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贷款本金,逾期利息不能计入本金。

  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本条没有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原利息应计算在本金中。

  另一方面,如果贷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于法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计算复利。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方式的背景是当事人没有达成相关协议。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本息之和的,当事人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即借款人在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规定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贷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以原贷款本金和原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
 

  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只能纳入逾期利息计算的本金基数,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原贷款本金和以原贷款本金为基础,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人民法院不支持超出部分。
 

  非金融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借款向本单位员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受法律保护吗?
 

  答:本单位内部向集资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借款的形式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充分表明,非金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融资行为不被法律禁止,但具体融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进行两层审查。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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