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讲述
小何(女)曾有过一段不愉快的婚姻,离婚后在外事工作期间结识了刘某(男)。经小何认为刘某为人诚实可靠,双方均有意愿组建家庭,遂于2010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婚礼。2014年7月结婚生下长子小刘。一次无意间,小何得知刘某曾在2000年与李某登记结婚,而且两人还未离婚。并因儿子与小何同住,由小何照料。因此,小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小何和刘某二人离婚,儿子由小何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庭审理期间刘某辩称:与李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二人便开始吵架,所以双方之间在一起后就失去了联系,所以不同意小何的婚姻关系无效。
裁决结果
1.原告小何与被告刘某结婚无效;
2.儿子小刘由小何抚养,与小何共同生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到小刘独立生活时止。
罗湖婚姻律师谈宣布婚姻无效子女由谁抚养?" src="/uploads/litimg/IMG_9227.jpg" title="深圳罗湖婚姻律师谈宣布婚姻无效子女由谁抚养?" />
深圳罗湖婚姻律师分析
第一,本案中刘某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误区:两人只要分居,均因关系而自动灭失。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自动离婚一说,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进行相关登记的,不产生相应的婚姻效力。因此,刘某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最终未被采纳。
第二,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养育子女的归属.赡养负担、探望权等问题的影响;对婚生子女的待遇应当平等,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子女离异后抚养的规定处理。
无效婚姻,也叫非法婚姻,即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使男女之间的结合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我们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作调解书。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结合双方的综合情况,作出抚养权归属。
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离异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情况如下:
1.两岁以下的儿童原则上与母亲一起生活;
2.两岁以上的幼儿,如果母亲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与其母亲一起生活的可能性很大:
①进行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生育能力;
②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改变居住环境;
③在父亲身旁有其他子女的无子女;
④与子女相比,子女的生活、成长情况、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⑤子女的父母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双方都需要其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多年来,子女独自生活在女方的祖父母身边,并根据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一位母亲照看孙子;
3. 儿童超过十岁,可自由选择与其母亲生活。深圳罗湖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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