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果有子女,就会涉及到子女归属哪一方抚养以及抚养费的话题。有的人会问:“离婚时要孩子,财产会多分吗?”对此,罗湖区离婚律师进行了总结整理
有流动支出的,抚育费普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普通不得跨越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流动支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昔时总收入或同行业均匀支出,参照上述比例肯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能够采用如下的给付体式格局:一是活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据恃的职业情形而定,原则上应活期给付,这主如果指有流动支出或虽无流动支出,但每个月都有至关支出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处置农业出产或支出较高的怙恃,可按季或年给付;非凡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沛的经济才能,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关于涉外、涉华裔、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普遍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置,以避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子女抚育费给付克日包孕准绳克日和非凡克日两种。准绳克日是指抚育费的给付普通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支出为其主要生存起源,并能维持本地普通生存程度的,怙恃可休止给付抚育费。非凡克日,是指子女成年后,按怙恃的经济担负才能,仍要担负其抚育费,其休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具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详细介绍: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普通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践需求、怙恃两边的担负才能和本地的实践生存程度为规范,由怙恃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地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需要的饭钱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饭钱和教育费的和谈或讯断,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求、怙恃两边的担负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流动支出的,抚育费普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普通不得跨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流动支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昔时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非凡情形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活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支出或许下降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克日,普通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支出为首要生存起源,并能维持本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还没有自立生存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况之一,怙恃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需要的抚育费:(1)损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罗湖区离婚律师提醒:综上所述,离婚以后夫妻大概就会有人会认为本人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力而理当该失掉更多的财产,这样才能更好地照顾好孩子并且让他们的生活会更好,但实际上夫妻的财产是二人自己赚取的,双方都应该拿到一样等份的财产而不因此而多分。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罗湖区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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