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策法深圳罗湖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免费咨询:婚罪怎么认定、同居关系解除析产、涉外婚姻法律咨询、军婚可以离吗等问题,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和平解决婚姻纠纷,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办案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栏目导航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离婚和谈中赠与子女财产约定可以任意撤销吗?罗湖婚姻律师实例分析

时间:2022-08-26 08:58 点击: 关键词:罗湖婚姻律师,离婚财产

  在离婚分配财产时,会把一部分财产赠与子女。但是有的人过后会反悔,不执行当时双方约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呢?罗湖婚姻律师对一个实际案例进行了整理:

离婚和谈中赠与子女财产约定可以任意撤销吗?罗湖婚姻律师实例分析

  【基本案情】

  肖某2与陶某某于1992年1月27日挂号成亲。1993年5月13日,两边生养一女,取名肖某1。2001年10月15日,肖某2获得位于涪陵区白涛镇(现白涛街道)开国路口X号屋宇的所有权。2013年12月20日,肖某2与陶某某因豪情碎裂被迫和谈离婚。离婚和谈中商定讼争屋宇归女儿肖某1所有。过后,肖某1屡次督促肖某2将讼争屋宇过户到其名下,但是肖某2拒不履行,肖某1遂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一、离婚和谈中财富赠与子女的约定是纯真的财富赠与瓜葛,仍是需将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中终止夫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债权债务分割等约定视为一个整体?

  二、肖某2是不是能够依据《合同法》撤销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

  【裁判要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肖某2与陶某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义暗示,其内容没有违背法令法例的强制性划定。肖某2与陶某某曾经根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挂号,该和谈已产生法令效能。该离婚协议书第三合同定将讼争屋宇赠与肖某1,此商定系肖某2与陶某某因离婚就财富分割杀青的和谈,该和谈对肖某2与陶某某均拥有法令约束力。故肖某1主意讼争屋宇归其所有,并请求肖某2帮忙办理屋宇过户手续的诉讼要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撑。对于过户税费的担负题目,肖某2与陶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过户的税费未作约定,肖某1与肖某2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故肖某1主张由肖某2承担房屋过户税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肖某1及陶某某均自认肖某2除讼争房屋外没有其他房屋居住,并表示肖某2可居住在讼争房屋内。基于讼争房屋系肖某2的唯一住房,且肖某1与肖某2之间系父女关系,为保障肖某2的基本生存权,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肖某2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讼争房屋。

离婚和谈中赠与子女财产约定可以任意撤销吗?罗湖婚姻律师实例分析

  对于肖某2提出的其与陶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是其实在意义暗示的抗辩,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说明(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若肖某2对财富分割和谈暗示忏悔,则肖某2需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庭审中,肖某2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肖某2与陶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肖某2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白涛街道办事处)开国路口X号(房的证号:涪房权证303字第1009651号)屋宇归被告肖某1所有;

  二、原告肖某2在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帮忙被告肖某1办理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白涛街道办事处)开国路口X号(房的证号:涪房权证303字第1009651号)屋宇的过户手续;因屋宇过户发生的税费,由被告肖某1、原告肖某2依法分担;

  三、采纳被告肖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离婚和谈中商定夫妻共有屋宇归子女所有的条目,系离婚和谈中的财富分割条目,该条目与离婚和谈中终止夫妻瓜葛、子女抚养权归属、债务债权分割等约定是一个团体,是当事人在民政部分办理离婚登记时,综合思量种种要素后签订的。故离婚和谈中财富赠与子女商定虽与赠与条约有相似性,然则该赠与商定又拥有其特殊性:(1)离婚和谈是一揽子和谈,其既有对身份瓜葛的商定,也有对财富瓜葛的商定。赠与商定作为附随行动,其从属于作为主行动的身份行动,故不克不及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2)设定此赠与约定的目的与赠与合同有所不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综合权衡身份和财产等一系列问题后做出的。虽然赠与约定通常不以子女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作为对价,但是赠与人做出赠与约定的目的较为特殊,其或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或为了缓解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及财产分割不均,从而尽快结束夫妻关系。故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不应将赠与约定认定为《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否则将导致以离婚为目的签订此约定,并在离婚后反悔的行为增多。

  并且,《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八条也划定,离婚和谈中对于财富分割的条目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杀青的和谈,对男女两边拥有法令约束力。故肖某2与陶某某在签订离婚和谈时,约定将讼争屋宇归女儿肖某1,此商定对肖某2和陶某某均拥有法令约束力。除非两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任意撤销,且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诉讼中,肖某2辩称其与陶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肖某2既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陶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未采信肖某2的抗辩理由。

离婚和谈中赠与子女财产约定可以任意撤销吗?罗湖婚姻律师实例分析

  以上就是罗湖婚姻律师总结的关于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纠纷案件的内容。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罗湖婚姻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第三人该怎么 罗湖婚姻律师为您解读离婚纠纷案
丈夫携拆迁款出走妻子能否离婚? 离婚时过错一方如何赔偿?罗湖婚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 深圳罗湖婚姻律师答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和谈中赠与子女财产约定可以任意撤销吗?罗湖婚姻律师实例分析 http://www.huarongshenzhen.com/pt/166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