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婚姻协议,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可能总有一种挥之不去的 "小家子气 "和 "穷 "感,但实际上在英美等国家,恋人们去律师事务所对双方婚前财产,包括婚后财产收入的分配做出约定是非常普遍的,这可能是中西方文化差异带来的差异之一。深圳婚姻律师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事实上,笔者在日常案例和答疑咨询中,真的很少有人主动咨询婚姻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平地说,有一些一般类型的客户向我咨询有关婚前协议的建议:
一是通过自己可以作为中大型企业公司主要股东甚至上市公司前十位股东,并在中国公司担任要职的人士。因为我们这类人士的婚姻家庭状况并不仅仅影响学生自己的生活,更可能对其名下的股份与其所供职甚至进行控制的公司员工产生蝴蝶效应。因此,很多不同情况下是公司信息以及提高公司没有其他股东要求其在婚前利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固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配工作方式。
二是家境较为悬殊的未婚情侣,且大多数一方家族财富管理较为雄厚。这类人士的婚姻生活状况不仅成为可能产生影响一个家族长辈名下的公司,甚至还有可能造成影响家族财富的继承。
三是夫妻双方均为高级知识分子或法律专业人士,均在财富方面相对独立,且对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固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不反感的。
要说婚姻协议,这个事情的前提一定是这种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固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的方式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之间发生的债务,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支持婚姻协议的合法性。
具体来说,婚前协议可以分为婚前协议和婚后夫妻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约定的未来生活中的一切经济事项,即字面意思的“婚姻”协议。这两个协议都有法律效力,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上面提到的第一份婚前协议应该是最常见的婚姻协议。婚前协议是指未婚夫妻因即将发生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第二份夫妻财产协议是字面意义上最“纯粹”的婚姻协议;具体来说,是指夫妻双方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人原因,决定对夫妻可以单独支配和共同支配的财产权利分配做出约定。
其次,婚前协议中往往会因为涉及夫妻一方在夫妻社会关系可以成立前的个人信息财产,但婚前协议在性质上应属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即婚前协议成立于企业双方签字认可之时,但在我们双方能够通过政府民政登记结婚后才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
若男女学生之间因种种问题原因就是签订婚前协议后并未登记结婚的,则婚前协议自始不生效。但婚内财产安全协议因协议签订双方间已经普遍存在一个有效的婚姻生活关系,则自双方签署确认之时即时生效。
关于协议的范围,现在已经很清楚,夫妻双方的财产,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可以由协议来管理,如果离婚,子女的监护权是否可以列入夫妻双方协议的婚姻协议中,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笔者个人认为,婚内约定应仅限于夫妻各自的、共同的财产,不能包括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第一个原因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该法应当理解为对夫妻财产的限制性解释。另一个原因是财产权和抚养权属于不同的法律权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监护权所属的人身权在分配和处置上应该更加谨慎。所以,婚姻协议应该只约定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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