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内财产安全协议属于自己定制研究意义具有较强的协议形式,在拟写的过程中也必然发展需要一个律师可以根据每一组委托人不同的个人信息情况及具体诉求方式进行“个性化定制”;因此本文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婚内协议亦不存在一些标准化格式模板之说。深圳婚姻律师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至于婚内协议的具体拟写,则应当涉及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议各方的个人信息应以标准法律文书格式明确列出,例如:
男:xxx(姓名),汉族,出生于X年X月X日,户籍所在地:xxx,现居住地:xxx,身份证号:xx。
女: XXX (姓名) ,汉族,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 XXX,现居住: XXX,国籍: xx
第二,协议第一部分应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分为双方个人财产的认定、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及相关说明。在财产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上,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财产的表现形式应当标明所在地、权利人和权证号。如有抵押,应注明抵押权人、抵押金额及相应的贷款还款方式。动产和现金存款应注明其许可证号、种类和具体金额。至于个人物品、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金等其他财产权利。,它们也应该并排列出。
第三,需要进行具体可以约定个人信息财产处分及共同财产划分、交付的方式。其中存在着重发展需要研究提示的是不动产以物权登记确定权利人,因此若涉及不动产赠与及过户事宜的,应当约定具体业务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成本以及违约损害国家赔偿经济责任。若属婚内财产的,还需律师具体分析评估该财产的归属是否会与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产生矛盾冲突。
第四,婚姻协议需要就夫妻双方可能的连带责任作出相关协议。虽然在我国,原则上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的配偶知道并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但即使债务按照婚姻协议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支付,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婚姻财产协议的内容,债务人的配偶仍然有共同支付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应在婚姻协议中明确规定: 对外,如果一方需要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借款,即应向贷款人披露婚前协议书的存在和各自的债务承诺;对内,配偶一方有义务在作出对外债务之前通知并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如果另一方对未能履行披露义务负有连带责任,另一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并赔偿借款人的损失。
第五,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不愿生育子女,但另一方承诺承担婚生子女全部费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抚养孩子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如果承诺婚生子女的所有费用由一方承担,一般可以协议履行;但如果承诺承担费用的一方突然陷入困境或丧失经济能力,另一方仍需依法承担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六,涉及夫妻财产赠与的协议,应当及时转让所有权变更或者公证。由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虽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救灾、脱贫攻坚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公证赠与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一大难题,完全依赖律师和法官的法律判断。因此,它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法律风险。
第七,婚姻协议中的“出门干净”条款很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结合《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知离婚也是夫妻双方可以自由支配的人身权利。
如果在婚姻协议中约定了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哪一方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约定影响了任何一方人身权的行使,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述约定应认定无效。
最后,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虽然我们国家和民族已经有了《婚姻协议书》这个意义并不是很大,甚至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婚姻协议书》会很吝啬; 但作为一名律师,我们认为,其实有了一个平等、明确的协议形式之后,对“难以言说”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许收获的是更纯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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