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儿童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上的保护,特别是在儿童福利和保护方面。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孩子能否决定自己要跟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深圳离婚律师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由一方或者双方抚养。” 可以看出,父母有权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做出判决。
那么,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方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由父母行使监护权。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健等事项,应当共同履行。”
可以看出,法律强调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健等事项方面的共同责任,而孩子的权益应该放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在孩子的利益方面,父母的意见和孩子的意见同等重要,都需要被尊重和考虑。
当然,孩子的年龄和心理成熟程度也是影响法院判断的重要因素。如果孩子已经到了较为成熟的年龄,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更加倾向于尊重孩子的意见。比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曾经判决,一名十二岁的女孩可以自行选择跟随父母中的一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孩子的选择权并不是绝对的。在判决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到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和利益。如果孩子的选择与其生活实际不符合,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做出与孩子选择不同的判决。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
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是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父亲因为工作等原因无法抽出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而另一个父亲则能够全心全意地照顾孩子,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判决孩子跟随后者。
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法院也会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比如孩子的学校、社交圈、生活习惯等。如果孩子选择跟随的一方不能够满足孩子的生活需求,法院就有可能做出与孩子选择不同的判决。
孩子的年龄和心理成熟度:孩子的年龄和心理成熟度也是影响法院判断的重要因素。如果孩子还太小,无法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法院就需要依据其他证据来做出判断。综上所述,孩子的选择权是需要受到保护的,但并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首要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父母在协商过程中尽量考虑孩子的意见和利益,达成协议是最好的选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纠纷的调解或诉讼。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权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尊重孩子的意见和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福利和发展是法院判决的根本原则。同时,父母在离婚抚养问题上也应该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多为孩子考虑,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在深圳,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通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说明,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由父母行使父母权利,并应当履行与子女利益相符的父母义务。父母行使父母权利的方式、内容、期限、变更等事项,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父母能力情况等综合考虑作出判决。”这一条规定更明确了父母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法院应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和父母能力情况等因素做出判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通知》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其中包括对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父母有义务给予未成年子女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父母在协商抚养方式时,应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深圳,离婚案件中孩子的选择权是需要受到保护的。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心理成熟度,能够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法院就有可能依据孩子的选择做出判决。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深圳离婚律 | 婚姻登记的“家庭考验”:深圳离 |
婚姻中的“健康家务”之舞:深圳 | 婚姻登记的心理健康“考验”:深 |
当家庭遇上“赌神”和“酒仙”: | 法令边际的彩礼漩涡:深圳离婚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