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给小三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欺骗是一个道德问题,但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法律问题!
案件情况
丈夫与他人有婚外情,多次隐瞒妻子转移给情人,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认定丈夫的赠与无效,支持妻子返还不当得利。
刘和马是一对夫妇,双方于1983年10月2日办理了婚姻手续。2018年,刘和张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来发展成恋人。2019年至2021年,刘和张多次通过手机转账红包,共计1.8万余元。妻子发现后,张于2021年11月14日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刘和张的赠与无效,判决他们返还财产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有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重点是对赠与行为性质和应返还现金金额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转让给刘和马的共同财产,刘赠送给张,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属于无效行为。张基于无效赠与取得的财产,依法返还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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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婚姻律师点评
原配能向小三要什么钱
在这种情况下,刘和马在婚姻期间,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张,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忠诚义务,而且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侵犯了马的财产权,赠与无效,夫妻受害人有权要求婚外情人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返还。被告张志刘的家人仍与他保持不当关系,接受该男子的财产,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利益不当,应当依法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的平等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免费赠与第三方财产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不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未达成协议(不可能达成协议),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而且,由于第三方是免费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挑战了道德底线。因此,赠与第三方的财产应视为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视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财产一般不得分割,未解除共同财产,欺骗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因此,无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方返还所有赠与的财产,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有返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三)继承或者赠与的财,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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