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承担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吗?下面深圳宝安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本文摘自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司法解释(1)的理解和适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文的背景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不得因一方死亡而消除。
本文起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6条。我们认为,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是债务人。即使其中一个共同债务人死亡,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偿还责任也不会免除。本条规定与《民法典》不冲突,因此保留。主要修改是删除连带声明。修改原因与前一条相同,主要考虑的是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未约定的,连带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64条只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没有明确相应的偿还规则。《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双方也没有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生存者应当在婚姻关系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说法更符合共同债务偿还的性质。
二、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仍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依据起源于《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由于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所有债务。在这里,共同偿还不仅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的平等偿还。共同偿还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大多数人的特定债务。
由于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所有外部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金额,无论是双方约定的还是法院判决的,都只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直接涉及第三方,即债权人的偿还。无论如何协议或判断,都不能影响夫妻双方或任何方向的全部债务,另一方不得免除。简而言之,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应继续承担婚姻关系期间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这是民法典共同债务原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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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妻共同债务履行清偿责任的,根据夫妻是否实行约定的财产制度和是否形成离婚协议,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赔偿权存在差异。(1)夫妻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但第三方(即债权人)不知道约定的,另一方死亡后履行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约定的财产属于各自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未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配偶实际履行清偿责任,配偶应当按照平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3)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达成离婚协议并达成共同债务分担协议的,如果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另一方实际履行清偿权。(4)人民法院在一方死亡前判决离婚,但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死亡后,要求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民法院判决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5)人民法院在一方死亡前判决离婚,共同债务分担作出明确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另一方死亡后承担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四、夫妻一方追偿权的范围及其限制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在现实生活中,生存一方行使的追偿权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的限制和限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的财产制度的,生存一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的财产范围内行使追偿权。一方(死亡)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偿还。(2)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度的,应当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3)无论约定的财产制度还是法定的财产制度,生存一方的追偿权死亡一方所有遗产的实际价值,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外,不能实现生存一方的追偿权。(3)无论是约定的财产制度还是法定的财产制度,生存一方的追偿权限于死亡一方的实际价值。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可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陈述债务的性质,夫妻另一方因自身利益的影响不能提供法官确认的证词。因此,债权人证明死亡一方的债务性质将成为夫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夫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他们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因此,债权人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以夫妻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夫妻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农村合同经营者,户主(业主)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以未死一方为被告;夫妻死亡的,以继承人为被告。
第二,正确把握生存者的追偿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中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相统一。
在现实生活中,生存一方追偿权的行使一般不会与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发生冲突。特别是离婚后,必须考虑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因此,当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时,不会影响子女权益的保护。但夫妻一方死亡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生存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并取得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反映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第三,正确把握生存者追偿权与民法典继承编辑中继承人清偿债务原则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生存的一方和死者的继承人可以完全合二为一,使生存者的追偿权因债权和债务而停止。但是,如果死者的继承人超过两人,生存者的追偿权与继承人的继承权发生冲突。
为此,《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依法偿还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深圳宝安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