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刘某与案外男子张某到酒店开房时,被王某遇到。张某伤害了王某。经鉴定,王某的两处伤害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二级,另一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刘生了一个男孩,和王一起抚养了这个男孩三个月。经鉴定,王是男孩的生物父亲。王起诉法院,要求与刘离婚,刘支付其欺诈性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害。刘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应支付欺诈性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王提出离婚,刘同意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应该允许双方离婚。夫妻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刘是一对夫妇,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基本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分娩,张伤害了王,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的人格尊严,也使王遭受了人身伤害。王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他得知自己抚养的孩子不是的时候,他的自尊心必然会严重受挫,社会评价也会降低。因此,王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结合王的损害程度、刘的过错程度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命令刘赔偿王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根据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王主张的欺诈性抚养费被命令支付王三个月的欺诈性抚养费1800元。
刘拒绝接受上述判决,并向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夫妻关系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律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和刘某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关系确实破裂,应该允许离婚。对于刘某生的男孩,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生的子女。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中,刘故意隐瞒男孩不是王出生的事实,使王误认为男孩是自己的孩子抚养,双方构成了欺诈性的抚养关系。王要求退还抚养费,刘应该退还。但理论上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首先,行为无效,认为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故意隐瞒孩子是与他人通奸的事实,导致男性欺骗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图,孩子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根据有关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男性有权要求退还赡养费;二是无因管理说,认为男方没有法律义务抚养非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第三,不当得利理论认为,对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无抚养义务的人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不当得利。生父和生母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无抚养义务的人;第四,侵权损害赔偿表示,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的配偶相信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为其提供赡养费,侵犯不能确定赡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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