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深情,分手时冷酷无情,甚至9年来对生下的孩子漠不关心,一分钱也没有支付抚养费。深圳宝安婚姻律师为您带来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2011年正月,彭女子和郭男子通过相亲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订婚后,他们开始同居。6月,双方因琐事争吵,然后关系破裂,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彭在与郭同居时怀孕了,并于2012年2月生下了一个男孩小鹏。孩子出生后,彭抱着孩子去找郭,但郭避免了,彭独自抚养小鹏。
2020年8月,随着小鹏教育、医疗等费用的逐渐增加,彭感到压力越来越大,于是再次找郭分担小鹏的抚养费。
但郭否认自己与小鹏有亲缘关系,并以小鹏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栏与自己姓名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无奈之下,彭于2021年3月向双峰县人民法院子门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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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经过
关于出生证明,彭在审判过程中解释说:我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当医生问我时,我的身体很虚弱,声音也很小。医生听错了我的名字。后来,当我去看医生时,已被归档了。我不能修改它。
此外,彭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初步审查可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彭和郭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郭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仍然坚持否认的态度。彭随后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坚决拒绝合作。经过法官多次沟通,他告诉郭,如果他不合作,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经DNA鉴定,郭某被确定为小鹏生物学的父亲。
判决结果
为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法官综合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作出以下判决:
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起,被告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彭某儿童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每年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一年度儿童抚养费7200元。
一审判决后,郭拒绝接受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肖鹏的抚养费,然后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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