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1因与高某离婚纠纷拒绝接受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
李某1上诉请求:
一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重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希望法院判决结果倾向于弱势子女);
二、申请法院查明婚姻妇女姓名(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支付宝、华北)等,具体查明账户细节为准,申请法院命令返还;
三、要求婚内妇女将孩子压岁钱,共计2万元,要求归还;
四、丧葬费35000元不分割;
五、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费用。原因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判决不公平。
高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夫妻关系;
2.婚生子女李某2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至18岁;3.依法分割洪区生产和共同存款(具体金额以查询为准);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一单位的员工,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2。婚后原、被告按揭购买了位于于洪区产。
近年来,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无缘无故地虐待和殴打原告,但原告离家出租。在财务方面,被告对原告毫无根据地怀疑,没有基本的信任。现在夫妻关系破裂,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性,所以提起诉讼,请法院作出判决。在审判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一条金项链和一个耳环。
李在一审法院辩称,同意离婚,被告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女,原告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某起诉离婚,被告李某1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准予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女李某2已满8岁,经法院征求本人意见后,其愿意与被告李某1同住。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结合被抚养人李某2的意见,确定婚生子女李某2由被告直接抚养。根据原告的收入状况和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位于洪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确认,该财产的总价值为558,800(69.85㎡×8,000元/㎡)元,扣除仍欠贷款,该财产的净价值为43,52.05(55,800元-15,247.95元)元。因此,被告的共同存款应分割,被告的共同存款同存款为21717元。至于被告的经偿还了1万元和3万元的辩护意见,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因此不支持其辩护意见,4万元的债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平均分割。由于被告同意返还金耳环,支持原告要求返还金耳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婚生子女李某2由被告李某1直接抚养,原告高某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属于被告李某1,所欠购房抵押贷款115.247.95元由被告李某1负责偿还;被告李某1支付原告高某财产及共同存款分割款300.507元;四、夫妻共同债权(李昆鹏欠)4万元,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1分别得20,000元;五、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1返还原告高某金项链一条、耳钉一枚;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双方各负担325元。
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上诉人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重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重新分割财产的上诉主张,经调查,一审法院根据房屋单价和共同存款金额作出判决;上诉人返还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支付宝、华北等。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深圳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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