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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评论夫妻因家庭暴力离婚

时间:2021-12-23 16: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家庭暴力

  案件详情

       家人本该是感情安放的栖身之所,但是,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身心,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夫妇、父母孩子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居、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在行为方式上,精神暴力包括人身暴力和侮辱、辱骂、恐吓等。

  

       ​刘某(女),李某(男)都是再婚,无子女。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有一次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李某将刘某的眼睛咬伤,刘某随即报警。当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时,李某当场再次咬伤刘某,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调解。其后,李某离开刘某回到铜梁生活,与刘某再无联系。不过,受伤后刘某因经济原因不能接受眼外伤治疗,遂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其5万元损失。

  

       裁判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件中,刘某提出了报警回执、门诊病历等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刘某眼睛的确遭受了相当程度的伤害,因此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并对李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经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依据鉴定意见所载费用,判决李某给付治疗费。此外,由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焦虑不安的状态,这种状况的长期延续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

  

      个案结果

  在法庭上,经刘某申请,由铜梁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门诊诊断和对刘某进行的体格检查鉴定:铜梁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刘某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铜梁法院判决刘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上睑缺损修复修复费用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

  
                                          深圳离婚律师评论夫妻因家庭暴力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有关市容条例

  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致残、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辱骂、恐吓等方式对人身、精神进行侵害。

  

       第27条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

  (一)明确应诉人;㈡提出具体请求;以及㈢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情况。

  

        第37条同住在家庭成员之外的人之间发生暴力行为,适用本法规定。

  

      与民法有关的条文

  第132条禁止家庭暴力。家人之间不得虐待、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犯下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屡教不改;(四)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以及(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犯下家庭暴力;(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五)其他严重的过失。

  

  深圳​离婚律师评论

       家暴,不管是殴打、捆绑等人身暴力,还是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伴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得到了进一步的认识,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也日益加大。但是,家庭暴力仍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作为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成因复杂多样,应采取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要积极推进创建文明家庭的活动,让家庭成员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学习,互相学习,互相学习,互相学习。与此同时,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工作,使人们意识到家庭暴力并非仅仅是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要切实消除“清官难断家务事 ”的传统观念,依法介入处理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对有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家庭,应积极履行职责,负起责任,将对在押人员拘留;对这名罪犯,绝不能充耳不闻,熟视无睹,为家暴者的嚣张气焰火上浇油。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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