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签署忠诚协议
张(女)于2008年3月与王(男)结婚,2009年4月生下男孩王。为了照顾孩子,张从单位辞职。张担心辞职后生活没有保障,于是要求王出具保证书。保证书上说,如果离婚是由于男方的过错造成的,男方会自愿放弃一切财产,离开家,放弃孩子的监护权。经考虑,王同意了张的要求,并写下了上述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7月,由于王的外遇,张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离开家,放弃了孩子的监护权。王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有效性。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可保证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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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儿童监护权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因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的真实含义;
2.保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保证书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但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净身出户的条款。在上述情况下,保证书经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这是他的真实意图,对财产所有权有明确约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
因此,这部分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在离婚诉讼中确定。但是,如果书写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表达意图时受到胁迫,则该条款也可以根据民法的自治和公平原则撤销。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子女监护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自愿放弃子女监护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有个人关系,不同于《合同法》所说的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关系。放弃监护权的承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婚姻法》没有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以外的其他阶段就子女监护权进行协商或单方面承诺的权利。子女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也不能放弃。因此,保证书中关于自愿放弃子女监护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基于自愿签署的保证书,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有效的,但关于监护权的协议是无效的。深圳离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