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3年李和汪女士结婚,2003年10月,他们生了一女。2005年,汪女士因为精神受到刺激而得了精神分裂症。经二次住院治疗,仍未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此后,汪女士还跟着李先生生活。但是李先生却认为,妻子的病,给他精神和经济带来双重打击,使他陷入了痛苦。想了很久,李先生决定与妻子离婚。但是这一举动遭到了太太汪女士家人的反对。
经法庭审理查明:汪女士的母亲已过世,父亲也是70多岁,而且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法自理,汪女士的家人根本无法照顾这位精神失常女儿。在法庭上,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十分激动,坚决不同意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宣称李为省钱不再让女儿继续治疗,要求离婚纯粹是甩包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庭裁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汪女士经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有明显好转,但医院也未出具不需治疗的证明。夫妇作为长期生活伙伴,尤其是一方年老、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时,更应该相互扶持,并主动承担赡养义务。
夫妇之间的扶养义务不能以离婚方式逃避。如判决汪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汪的法定代理人,又无能力照顾汪女士,将陷入十分不利的生活处境。为此,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深圳婚姻咨询律师解读
对此,主审法官应该权衡利弊,做出最合理的裁决认为:“在类似的情况下,许多当事人表示无法理解,许多法官也感到迷惑。”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文,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类案件中,很多夫妻的确已经感情破裂,无法修补,只能用法律来维护。而且法官也无法轻易将精神病患者推向社会。
但是法庭并没有判决离婚,而且在许多人看来,这对正常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精神病人本人和其近亲,要么是按照“嫁鸡跟鸡,嫁狗跟狗”的传统观念压制对方,要么因生活困难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和对方一般都因为治疗已经花费了一大笔积蓄,坚决拒绝承担经济上的帮助,所以精神病人的离婚案让法庭的处理更加困难。裁判只能从“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考虑出发。深圳婚姻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