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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婚姻分析夫妻一方不能生育离婚

时间:2021-12-27 15: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婚姻,学位房查询入口

  案件简介:因妻子无法生育而要求离婚的案件。
 

  许先生诉称,许先生和陈女士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之后两人在201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许先生婚前对陈女士缺乏了解,因此未作婚前检查。陈先生婚后发现陈女士不能生孩子,两人至今无子女,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由于父母亲和父母亲的压力,导致许先生和陈女士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请求与陈女士离婚。
 

  法庭裁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驳回徐先生起诉。
 

  2010年12月21日,徐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孩子,许先生在起诉中称双方缺乏婚前了解,婚后因陈女士不能生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许先生在庭审中没有提供陈女士不能生育的证据和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生育,也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关系没有破裂,尚有和解的可能,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深圳律师婚姻分析夫妻一方不能生育离婚
 

  深圳律师婚姻认为:夫妻一方不能生育怎么办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这起案件中,许先生因发现陈女士无法生育而提出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确有感情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始终认为准予与禁止离婚均以婚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为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非离婚的法定原因。所以,在审理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而无法生育的离婚案件时,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时,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没可能和好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不要把无法生孩子作为离婚的理由而仅仅是因为没有能力。

      关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身体缺陷,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性生活,且难以治愈,经调解无效,法律上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从我国法律解释的范围来看,“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和“难以治疗”的情形,可以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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