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被告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原告监护人提起诉讼。
控方陈某某与吕某某是在1980年相识的,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同居。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生长子,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下吕丙三子。三个孩子已经长大成人,独自生活。控方陈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生病后无法自立。被告人吕某某未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为此,陈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吕某与被告离婚,平分夫妻财产,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3.3万元,并给予经济援助6万元。本案中,陈某是原告陈某某的妹妹,并作为原告的监护人。
法庭裁决:原告陈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陈某为一名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其行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陈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被告吕某没有尽到赡养费的义务,因其精神疾病无法自理。现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请求,是可以的,是合法的。与此同时,吕某也被判决给予陈某2万元经济补助。
深圳免费离婚律师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怎样提出离婚?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受理离婚登记。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作了规定。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配偶受到虐待,弃置及其他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益的,另一方具有监护资格者,可根据特殊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按照以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配偶时,应先经特殊程序,请求变更监护人,然后由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案中,原告陈某因精神疾病不能自理,被告吕某没有履行其抚养义务。被告陈某作为监护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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