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了第二个孩子后,丈夫会离婚。
据报道,陈某和王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了一个儿子,2012年又生了一个儿子,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生完第二个儿子后,陈某患有视神经脊髓炎、凝血功能异常,长期无法治愈。2017年7月,由于后期治疗费用难以忍受,王向法院起诉陈某,称家庭经济状况困难,陈某经常回娘家,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庭审结束后,法院认为陈某和王某十几岁时就认识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双方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庭审中,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无法证明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某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律允许离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五)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关系确实因是否有生育纠纷而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规定。
(五)项的规定处理,即离婚。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无效、可撤销或情感破裂: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并与他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无和解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关系;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不可能和解;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
(9)被对方虐待、遗弃、被对方亲属虐待、被对方亲属虐待,经教育不变,对方不理解的。
此外,可以参考的是,在国外和古代立法中,还有:无性行为能力、侮辱家庭成员或犯罪、不履行扶养义务、意图杀害对方、强迫妻子卖淫、酗酒等。在中国古代,有七个和三个不去,还有义绝。所谓义绝,源于唐律,包括殴打对方直系亲属,部分已纳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列出的法定离婚条件。深圳资深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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