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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网阐述婚内出轨净身出户承诺无效

时间:2022-01-03 16:1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网,婚内出轨

  案情

  2009年7月5日,黄某(男)和李某(女)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再次购买价值20万元的轿车一辆。2017年起,黄某经常回家很晚,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如以后,本人如在婚内出轨,将全部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向法院申请离婚,要求李某离婚。开庭审理时,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早已出轨,要求按照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深圳婚姻律师网阐述婚内出轨净身出户承诺无效
 

  评析

  第一,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在写这份承诺书时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自愿净身出户”,实质上是关于其未来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处分的协议,应归于忠诚度协定。
 

  第二,从夫妻忠实义务本身来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该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我意识和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缔结这样的协议,但也不允许这样的协议执行。
 

  配偶一方以道德义务为代价与另一方交换而达成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一项民事权利义务的具体协议。
 

  其三,从社会影响上,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以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证明协议内容属实,无欺诈、胁迫情形,并证明另一方有违反忠诚协议行为,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必然导致捉奸,其代价和负效应也不能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同意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律分割。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但事实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了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因此应根据《婚姻法》的解释(三),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因此,无论在出轨协议中,还是在出轨前提下的“净身出户”承诺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
 

  该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深圳婚姻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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