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纠纷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婚后家庭生活等。深圳起诉离婚律师认为不符合允许离婚的情况。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否则法院不接受,作为允许离婚的依据。
基本案情
杨某某和谢某某于2008年9月12日在合水县何家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良好,生了女孩杨某某。2011年5月,杨某某怀疑何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2014年3月发生纠纷后,谢某某带女儿住在母亲家,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与谢某某自主结婚,婚后有子女,双方应和睦相处。近年来,虽然双方存在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虽然杨某某提供了与他人有染的证据,但他无法证实自己的主张,也不予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判决杨某某不得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承担。
杨某某拒绝接受上述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谢某某与同村男子薛某某有染,生了一个儿子,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一审庭审时,谢某某也同意离婚,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
请求:
1.依法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第749号民事判决;
2.改判其与何某某离婚;
3.判决婚生女孩由上诉人杨某某抚养,被上诉人何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万元;
4.判决由某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上诉人谢某某答辩:
1.与上诉人杨某某的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他坚决不同意离婚;
2.杨某某表示与同村男子有染不是事实。如果杨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女儿应被判抚养。杨某某支付了5万元的抚养费,并向他道歉,为他恢复名誉,赔偿了8万元的精神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经审理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包括:双方的陈述;婚姻登记录证明一份;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以上证据均经一审证明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我院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杨某某未提交新证据,向法院提交女儿杨幼儿园学费收费票据1张,庆阳市人民医院10张,合水县人民医院医疗费收费票据10张。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儿童学费和生病医疗费用由其支付,杨某某很少关心儿童。在质证中,杨某某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医疗票据中有一张表明患者是上诉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上述证据没有直接注明付款人的姓名,也不能直接证明杨某某没有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与本案无关,我院不予接受。
因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一致,我院予以确认。
我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某与谢某某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是否正确。经审查,双方是独立婚姻,婚后有女儿。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杨某某有离婚的想法,但杨某某主张谢某某与他人有染,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考虑到谢某某还珍惜与杨某某的婚姻,且双方分居不满两年,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审判决不允许双方离婚。
深圳起诉离婚律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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