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诉讼,但法院不允许!最近,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张、被告李终止婚姻关系,子女监护权属于原告。这是为什么呢?深圳著名离婚律师为您分析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2008年左右,住在如东的张遇到了李。他们很快同居,然后于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张生下了一个儿子小成。不幸的是,小成出生时被诊断为先天性脑瘫。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李出去工作,挣钱给小成治病。他希望通过治疗让孩子健康成长,并花费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由于他们聚在一起的次数越来越少,治疗孩子的费用越来越高,这对夫妇经常为琐事争吵,他们的感情逐渐淡化。2015年,他们分居并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3月,张将儿子小成送到李父母处,由两位老人照顾。同年10月,李起诉张离婚,但由于未能就子女监护权达成协议,他撤回了起诉。
今年6月,原告张以被告李县人民法院离婚,理由是被告李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拿出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小成不是自己的孩子。原告张不予承认。经两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与小成的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李与小成的亲子关系。张得知此事后,不仅没有按照法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出庭,还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张知道孩子和李没有亲子关系,拒绝出庭,其行为明显损害了李的合法权益,属于避免法律行为,因为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诉讼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动撤回,因为张撤回申请法院不允许。随后,法院根据法院审理的事实,判决解除原告张与被告李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官提示
虽然撤诉是原告的处分权,但法院依法审查后,如发现有规避不利判决、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法权益,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权利,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角度,不得撤回诉讼,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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