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198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后于1987年冬登记结婚,1988年1月13日生一子张某甲,1993年6月15日生一女张某乙。在婚姻早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两人在一起生活时,经常因家务事吵架。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双方曾口头约定离婚,随后张某离家出走,此后四年内一直没有联系。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1月7日,本院受理,在北疆晨报B4版发布公告,送达法院传票,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
法庭意见
同意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其原因是:
一、婚姻应基于夫妻的感情。原来。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婚姻基础不好。
二、双方婚后不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特别是被告不珍爱夫妻情义,离家外出而不与原告联系,现在双方分居已达四年,可见,原.被告间夫妻关系早已破裂。
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分析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要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因感情不和睦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情况导致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被送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从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经传票传唤,或在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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