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某和王某在外打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再婚了,和前夫有一个女儿,她现在和李某和王某住在一起。
婚后,两人从未生过共同的孩子。后来,李得知王某了绝育手术,李和李的母亲曾要求王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王拒绝了。
考虑到夫妻关系良好,王承诺白头偕老,李接受了王拒绝生育的事实,并愿意把王和前夫的女儿当作自己抚养。
后两人发生冲突,王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李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现在李认为,王放弃了一起变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导致李没有自己的孩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所以起诉潼南区法院,要求王支付15万元的精神慰藉。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妇女也不是生育不是生育的工具。公民有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王的女儿现在是成年人,与李形成了法律继父女关系,李有权要求他在年老后履行赡养义务,不用担心因为没有孩子而变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李认为妻子拒绝生育,导致自己没有孩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要求妻子赔偿15万元,被法院驳回。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破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止怀孕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关系破裂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依照民法典第十七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十七九条第三款第五项法律的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十七九条第三款第五项。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王的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了,并与李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李有权要求他在年老后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 第十六七条。
孩子有义务赡养父母。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本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二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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