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告不在户口所在地时应该怎么办?深圳婚姻诉讼律师解答
案件详情
王和徐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的户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徐的户籍位于山西省。结婚后,他们住在海淀区王的房子里。在一起生活期间,他们经常因为性格不同而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由于双方谈判失败,王向徐的户籍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被告徐的户籍位于山西省,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修正案)(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被告有人与家庭分离时,有必要判断被告是否有正常居住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并在起诉时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当事人在立案时应当提交被起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应当提供离开居住地起诉时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深圳婚姻诉讼律师举例如公安机关、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住(村)委签发的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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