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的时候,一般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下面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来说说我国离婚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
一、原告故居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方式的人可以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者的离婚诉讼;
4、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5、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军人为非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的住所管辖
1、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均为武装部队成员,由被告住所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社会公民对于双方企业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 对于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在境外定居的华侨,定居美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受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的, 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该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如向居住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籍国法院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的离婚,由一名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企业中级人民对于法院可以裁定中国对外国法院提出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自己婚姻缔结的中级人民需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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