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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专打单方面离婚、家暴离婚、抚养权争夺、同居关系财产债务分割、彩礼返还、重婚精神赔偿等纠纷诉讼官司,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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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同居人和别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罪

时间:2022-12-07 09:24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非法同居
  现在社会同居的人很多,同居时除了没领证,其他跟正常夫妻生活没什么区别,如果一方发现同居人和别人领了证,登记结婚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详细讲解。案情回首:同居人与别人登记结婚   王女与刘勇于1997年按本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成亲挂号手续)而同居生存,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打骂,王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时候,刘男即与另外一主妇挂号成亲,现王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的重婚罪。   争议核心:行为人是不是构成重婚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对被告人刘男的行动是不是构成重婚罪,在定性方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看法觉得,被告人的行动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挂号治理条例〉执行后产生的以伉俪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不是以重婚罪科罪惩罚的批复》(如下简称法复〔1994〕10号)划定:有配头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刘男已有配偶王女,又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明显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看法觉得,被告人的行动不组成重婚罪。究竟婚姻不是正当婚姻。法律说明尽管指出先有配头后与别人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其他结婚构成重婚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按重婚罪论处。   律师说法:重婚罪如何界定   第二种看法是精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与自诉人属于非法同居纠纷,他有权与其他主妇挂号成亲。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亲挂号而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案件的多少看法》第三条划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治理条例执行之日起,没有配头的男女,未办理成亲挂号即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按非法同居纠纷看待。而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执行的《婚姻挂号治理条例》第24条又明确划定,吻合成亲前提的当事人未经成亲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本案的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在1997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照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人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进行结婚登记,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   第二,刘男并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有配头的人”。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的人,能够成为重婚姻罪的犯法主体,但该主体必须首先是自己已有配头的人或明知别人已有配头的人,其次才是与其别人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的人。依据刑法第258条及法复〔1994〕10号的划定,重婚罪中的“有配头的人”,只能理解为是指曾经依法挂号成亲建立起正当婚姻纠纷的男或女,或许指《婚姻挂号治理条例》见效的1994年2月1日前吻合究竟婚姻前提的男和女,而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即以伉俪名义配合生存的人,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有配头的人”。由于,重婚罪侵占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轨制,之所以要对这类情况予以科罪惩罚,是因为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需要法律保护,而合法婚姻的标准只能是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故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刘男,虽然与王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由于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刘男就不能称为重婚姻中的“有配偶的人”。因此,刘男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就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为前一行动两边并未建立起正当的婚姻纠纷,以来是被告人不是重婚罪中要惩治的。无非,假如刘男与别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就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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