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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知名律师来讲讲以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外的理由宣告无效能否支持

时间:2023-06-14 09:12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知名律师,无效婚姻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它对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忠诚、互助、互相尊重的原则,但有时婚姻关系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效。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除了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深圳法院在其他情况下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持审慎态度。本文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将探讨深圳法院对于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态度。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来讲讲以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外的理由宣告无效能否支持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明确的无效婚姻情形,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其他因素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然而,深圳法院在此类情况下的立场是审慎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

  一、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时,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重婚: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

  有禁婚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的;

  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让对方结婚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被明确规定,并且得到了深圳法院的广泛支持和适用。

  二、深圳法院对于其他婚姻无效理由的态度

  除了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当事人可能提出其他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然而,深圳法院在此类情况下持审慎态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以下是深圳某法院的一起婚姻无效案例。

  案例:李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请求

  李某与张某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已经十年。然而,他们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和纠纷,无法和睦相处。于是,李某提出了一份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李某的主张是,他们在结婚前,张某曾向他隐瞒了自己的财产状况。他声称,如果他事先知道了张某的真实财务情况,他就不会与她结婚。因此,他认为这种隐瞒构成了婚姻无效的理由。

  深圳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明确指出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并强调这四种情形是婚姻无效的明确依据。对于李某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因此需要进一步审查和评估其合理性。

  法院要求李某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李某提交了一系列银行账单和财务文件,试图证明张某隐瞒了她的真实财务状况。然而,法院在审查这些证据时发现,这些证据并不能明确证明张某的隐瞒行为,也无法证明如果事先知道了她的财产状况,李某就不会与她结婚。

  在考虑了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后,深圳法院最终判决拒绝李某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认为,李某没有能够充分证明张某的财务隐瞒行为对他们的婚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也没有证明这种隐瞒构成了婚姻无效的合理理由。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来讲讲以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外的理由宣告无效能否支持

  三、结论

  总而言之,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明确的无效婚姻情形,但在深圳法院审理其他婚姻无效理由的案件时,法院持审慎态度,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仅凭一方的主张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宣告婚姻无效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深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重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避免过度干预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的规定,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来讲讲以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外的理由宣告无效能否支持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提醒大家,在今后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更多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深圳法院将继续依法审慎处理这些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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