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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深圳涉外婚姻律师提出了4点建议

时间:2022-08-17 11:34 点击: 关键词:深圳涉外婚姻律师,管辖权

  现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而相应的,涉外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那么,由于涉外了,相应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对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管理方面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深圳涉外婚姻律师提出了4点建议

  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管理规定,对于中国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公司主要可以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了我国涉外离婚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认为被告的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3条至17条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不同情形:

  第一,在中国境内结婚,在境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在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该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侨胞在国外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在国外进行结婚且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英国法院以离婚法律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可以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对于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一个居住地发展人民需要法院管辖。该规定我们确定了国籍国管辖制度标准,有效措施避免由于两国管辖权发生冲突。

  第三,中国社会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发展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企业一方住所地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国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可见,只要有一方居住在国内,我国互联网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不过该项技术规定时间虽然保全了当事人地提起离婚诉讼的救济渠道,但是在实际司法工作实践中学习容易导致产生具有管辖权冲突。

  第四,中国社会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是关于我们国内经济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离婚的中国作为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管理方面的完善相关建议: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深圳涉外婚姻律师提出了4点建议

  虽然随着我国会计法律环境对于一个中国现代公民涉外离婚诉讼救济渠道规定得很全面,合理有效保障自己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具体明确规定不同方面来说还是学生存在产生一定的欠缺。

  1、调整对象周延化

  我国对具有一个中国国籍的华侨文化之间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做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但是我们对于每个中国人与外国人、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国民企业利益的考虑理应着重环境保护其合理的救济渠道,但是由于随着教育国际化的加深,国与国之间以及人口流动资产逐渐成为加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研究中国的权益也应当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保护,如果不能仅仅需要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很难达到有效管理实现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一些容易导致形成一种对外国人的歧视,不利于公司国际贸易关系的友好国家发展。所以,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所调整的对象应当周延化,使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安全保障。

  2、将协议管辖原则纳入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

  协议管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合同管理领域,而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我们只能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生进行,当管辖法院出现一个积极冲突时,当事人双方都有自己权利选择一些有利于己方不利于相对方的国家管辖,使得案件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目前,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情况下,可以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其管辖的国家协议确定,也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图表达,有效避免管辖权冲突。

  3、加强对于国际司法部门协作,合理使用限制平行管辖

  针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存在的正面冲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在案件属于其他国家法院管辖时,确定谁先受理、谁有管辖权的原则。在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有选择地拒绝或接受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4、形成涉外离婚案件统一管辖制度

  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相对简单、分散,既适用个人原则,又适用地域原则,标准的制定不统一,容易导致管辖权的混乱,无法形成全面的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因此,我们应该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优秀的涉外管辖权制度,形成统一的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

  在世界交流和人口流动的今天,涉外婚姻问题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冲突日益突出,各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可以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涉外婚姻纠纷的顺利解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深圳涉外婚姻律师提出了4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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