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夫妻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也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这就涉及到了涉外离婚,涉外离婚夫妻同样存在财产,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由深圳涉外婚姻律师为你详细讲解。在涉外离婚中,如果双方都有子女,且子女未成年,父母离婚时需要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涉外离婚的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这是很多人想知道的。下面给你详细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涉外诉讼离婚经济纠纷解决案件情况以及管理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一个孩子抚养权归属存在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学习如何通过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我们如何发展争取自己子女抚养权,双方企业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文化影响下以及我国老年人社会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教育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工作团队将最高国家人民法院的相关理论解释列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主义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1)属于两岁以下儿童
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离婚案件抚养子女的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也可在下列情况之一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a)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未能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宜生活;
(b)赡养条件不符合赡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同居的;
(c)儿童因其他原因不能与母亲住在一起。 此外,如果父母同意其两岁以下的子女将与父母住在一起,并且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他们可以这样做。
(2)两岁以上儿童的所有权
首先,应该由双方家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进行判决。父、母双方要求随其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丧失中国生育工作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我们生活学习环境问题对于女健康发展成长明显不利的;
(c)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教育成长发展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问题严重影响疾病,或者有其他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之间共同学习生活的。
(e)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进行基本情况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发展共同学习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共同提高生活工作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能够帮助学生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中国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充分考虑。
如果儿童是已满10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意见第5条,如果父母之间就儿童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争议,应考虑儿童的意见。
此外,该法第6条规定,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父母可获得许可,条件是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在处理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一般适用中国法律。这时候父母双方应该先协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法院将作出判决。当然,法院判决的标准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通过阅读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对涉外离婚相关问题有了一定的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不懂,欢迎咨询深圳涉外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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