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必然存在着双方的财产分割争议,涉外离婚夫妻也同样存在着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下面由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详细讲解。涉外离婚案件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责任主体的国籍和房产的归属地的不同,使得企业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技术这一方面法律环境问题复杂化。那么教学实践中我们对于中国涉外离婚房产的归属该如何通过确定?换言之,当事人该如何分割涉外离婚房产。接下来,就为您解答吧。
(1)一方婚前所购房屋全部付清房款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属于另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一)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其中一方在结婚前付清了所有房产,并取得了房产证,因此该房产无疑是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财产。
(3)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可以一次性出资,取得一个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在婚姻中取得的财产,由配偶共有”。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事先明确约定产权属于其中一方,无论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一方是房屋的买受人还是所有人,无论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是否标明共有人,无论夫妻的出资份额有多大, 财产由配偶双方共同拥有。
(4)凡配偶一方在婚前出租或在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配偶一方的名义登记,则该房屋业权证明书须承认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有福利政策的房子。这些房子往往是婚前由一方租住或与职位、级别、工作年限挂钩,成本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刚开始的时候,分房的情况有很多具体情况,这类房屋纠纷处理起来相当困难。然而,产权证往往是由单位以员工的名义直接办理的。这是中国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有争议,现在有明确的“说法”。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类房屋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用一个共同进行财产购买的(包括企业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在全部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出离婚,法律关系更简单,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但在当今房价飞涨的今天,夫妻用一次性全额支付的实力房子毕竟还是少数,大部分的方式是购买商业按揭贷款。 商业按揭贷款要经过首期付款,银行要支付开发商的剩余房屋、房屋产权证,业主偿还所有贷款,从银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发生在第一次还款之后,在抵押贷款之后,在贷款尚未完全偿还之后。由于业主还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在贷款还款之前,虽然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但业主实际上并没有持有房产证,房产证是抵押在银行手中的。换句话说,房产有抵押贷款。按揭财产的划分包括四个部分: 首付、还贷、未偿贷款和房屋的实际增值。事实上,房屋的合同价值是已经支付的金额和剩余贷款的利息的总和。
对于抵押房产的分割,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所以不能简单地简单地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部分之和)减去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为双方的分配对象。当一方取得房产后,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企业房屋的实际应用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无法偿还贷款、还应进行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资产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也是另一发展方向其支付房屋使用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6)婚前以抵押方式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在还贷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离婚的情况下,财产直接归配偶一方所有,但这并不影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增加的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价值并不完全相同。由于婚后还贷因素和房屋价值增值的干预,离婚时房屋价格(房屋实际价值与未偿还贷款之差)大大高于婚时房屋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时未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价格的差额是否构成夫妇在南通共同拥有的财产,应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如果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由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则该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直接归本人所有,除非双方书面约定该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我们不能进行证明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安全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之间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我国夫妻双方经济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由于房屋两种不同价格差额部分学生作为中国夫妻双方实现共同财产利益分配。
(7)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后离婚。
如果是父母在婚前支付的财产,这通常被视为一个礼物给他们的孩子,父母不能要求它回来。同时,这部分财产作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分割不动产时应予扣除。除非父母在婚前明确表示礼物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礼物。
婚后夫妻双方投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能主张取回。这笔资产的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赠与时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配偶一方的除外。
如果是自己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企业一方的个人通过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发展债务。当对于学生父母出资不能充分证明是赠与我们还是需要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以上就是关于涉外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发生后的一些处理建议,相信大家对深圳涉外婚姻律师的讲解也基本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下方图标或者拨打我们的电话。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解读夫妻财产关 |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解析结婚条件和 |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视角:揭秘跨国 | 婚姻关系中的外国刑事犯罪:深圳 |
跨国婚姻中的子女抚养与监护权: | 跨国家婚姻中的歧视问题:深圳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