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今天很多粉丝都在大喊他们不再相信爱情了,今天的文章也是关于离婚纠纷的,但我希望你们仍然可以在泽达分享的每一篇关于婚姻的文章中与我们分享,感受法律的意义和爱。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王、李离婚纠纷涉及房屋财产的分割,一是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房屋是李的个人财产。王某对二审结果不满,提出了复审申请。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承诺书》是伪造的。
二审立案,主要证据是王某签署的承诺书,内容包括“ 、、、、、、房屋属于李”。第二次审判得知王某作出承诺书的真实含义,才发现该房屋为一人财产李所有。然而,在一审阶段,当李递交承诺书时,王某明确表示承诺书是伪造的。
事实上,李以获得证书为由,诱骗他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后李擅自加入伪造成王某的内容,自愿放弃涉及房屋所有权承诺的案件。一审还认为“承诺的内容与客观内容存在缺陷和矛盾,法院不承认承诺中所载的事实”、但是,第二审已经确定了承诺的真实性,以下是第一审和第二审确定承诺真实性的理由:
一审认定的理由总结如下:
1、内容不正确。涉案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并非承诺书中所说的婚前购买,故王在作出承诺时存在误解。
2、不讲道理。出具承诺函时,王、李均未实际支付货款。在双方都不支付的情况下,专门约定放弃房产,因为王没有支付一分钱,李不合理拥有。如果王放弃房产的意思表示属实,双方可以到房管部门将房屋登记变更为李本人所有。在不变更房屋登记的情况下,通过承诺书的方式确定权属是不合理的。
3、王某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故不排除王某对该房价款有所贡献的可能。承诺书中王未支付一分钱的事实与事实相矛盾,不能单纯依据承诺书认定房屋所有权。
二审法院认定没有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如下:王某对承诺书系伪造应承担相关举证证明责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力不足以推翻承诺书的真实性,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利的后果,故该承诺书真实、有效。
作为王的代理人,我们认为二审证据不足以导致事实上的错误。
1、本案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社会主要研究证据是伪造的
我们认为,由于承诺书涉及到重大财产的处置,承诺书的真实性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王某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实现。如果一审不接受承诺书,二审认为承诺书是真实的,应更仔细地审查承诺书的形成时间、背景、当事方的陈述、证人的证词和其他证据,并严格适用证据规则。
3、关于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该承诺书作为一个域外形成的证据之间没有中国经过社会必要的公证、认证系统程序就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属于原判决适用相关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人民中华民国境外形成的,由东道国公证人证明,由人民中华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按照人民中华民国与东道国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根据上述规定,必须经日本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方可在我国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认为,日本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不仅要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文件的公证和认证程序中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而,王先生明确表示,承诺的内容是伪造的,但一审和二审只能由王先生自己签字,承诺不需要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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