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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港澳台离婚以及美日澳等涉外婚姻纠纷案件,提供离婚协议起草、海外房产分割、抚养权纠纷诉讼等,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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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应该做什么 深圳律师帮你解答

时间:2021-01-28 17:25 点击: 关键词:涉外离婚,深圳涉外婚姻,深圳因涉外离婚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不断增多,特别是北京、深圳、深圳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

涉外婚姻应该做什么 深圳律师帮你解答

  许多人选择到国外领证结婚,或者是出于自己的身份和隐私考虑,比如明星们;或者是纯粹为了追求时尚。但是,涉外婚姻很容易结成夫妻,一旦遭遇破裂,甚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可能出现障碍,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涉外婚姻中会遇到的各种情况。

  确认涉外婚姻的民事案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之一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

  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外的;

  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

  ㈣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

  其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除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案件涉及夫妻或子女身份为外侨、在国外定居、在外国缔结婚姻、或在国外登记结婚,涉及财产在中国境外等含有涉外因素,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可认定为涉外婚姻民事案件。

  在中国法庭的管辖权

  深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婚姻双方的国籍和结婚地点。如果某一要素不是涉外的,则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两个因素都是涉外的,即原被告都是外国公民,而且婚姻关系在外国缔结,则只有当原被告双方都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并且确实需要由我国法院审理时,才可以受理。

  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中国法院对下列案件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3.如果中国公民一方生活在国外,另一方生活在国内,则无论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受理,均由国内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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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境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定居,仅对国内财产分割提出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主权原则,婚姻民事法律关系只要与中国存在关联,中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须由中国法院承认(执行)外国判决(裁决)

  如果一方已在国外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了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国外法庭作出的判决并不代表其在中国当然有效,如果判决要求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向中国法庭申请承认。此外,如果涉及要求中国法院根据外国判决(裁定)予以执行,则还需要中国法院首先承认外国判决(裁定)。

  一、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承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条“中国公民申请承认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依照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于与我国有法律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根据协议条款申请承认。此外,《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外国法院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且无互惠关系,应裁定驳回申请,除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所以,即使离婚判决法院所在地的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裁决)。

  二、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用负担、子女抚养"之确认与执行。

  依照上述《程序规定》,“在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用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不适用本规定”。所以,如果判决离婚的法院所在地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如果判决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用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或执行时,中国法院不予受理。除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外,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适用。

  3.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决)或部分不承认。

  依照《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依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4)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5)款尤其值得注意,它规定,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决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规定(如抚养费过高、财产分配过于单边,等等),法院可不承认有关事实。中国法院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同时,还将在中国法律框架和视野内对判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关于外国法院裁决的信息或相关事实,中国法院并不是完全不承认。诉讼过程中,仍可发挥一定的事实证明作用,例如,当事人在外国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均对某一财产的处置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在中国法律制度下也不违反强制性规定,那么,法院也可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对此作出认定。

  在国外法庭作出判决后,中国法庭仍然可以受理和判决案件。

  在外国已经判决的涉外婚姻,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的法庭可以受理和裁决。如果中国法院的判决和外国的判决不一致,在中国境内当然以中国法院的判决为准。

  此处所涉及的问题是,如果外国判决已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则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中已经确定的事项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外国判决中没有涉及的事项,中国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

  对上述情况,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这种抗辩是否成立,当然取决于法院的裁决。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通知原告向方便的外国法院提出诉讼:

  被告提出请求,案件应由更加便利的外国法院管辖,或提出管辖权异议;

  ㈡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㈢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本案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重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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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外国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审理这一案件更为便利。

  实际上,法院会综合考虑和判断国外法院的诉讼是否方便。例如,争议的财产在国外,而外国法院已经或正在作出判决,考虑到中国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就不会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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