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被告王先生于2019年2月20日同意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处房产归对方所有,她分期付款给原告8万元,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在离婚之后,被告共支付原告2800元。为索取上述款项,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庭认定,王与崔签署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9月27日,双方离婚。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每月应分期付款1500元,并在2021年4月16日立案之日起计算28500元。既然被告已经支付了2800元,应该扣除,那么被告就可以向原告支付25700元。所以,法庭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要求。原告提出的其他请求没有达到履行期限,本案不予处理。
被告人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25700元。
深圳离婚案律师说法
《民法》第509条:
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各方应遵从诚信原则,按照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各方在履行合同时,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民法》第1076条: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
离异协议应说明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在子女抚养费、财产及债务方面达成一致。
《民法》第1087条:
如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也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所订立的有关财产和债务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因履行上述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审被告人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定,被告支付款项的义务,直到民法通则生效之后,民法典中就应当适用法律。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合同目标不能实现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如违约责任,如采取补救或赔偿;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其他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对方付款。深圳离婚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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