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诉讼律师 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婚姻法进行一定的修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一般来说,《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仅限于居住在当地的少数民族。然而,在一些地区,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
不过这里有意思的是,如果有这个限制,某些地区的做法就比较宽松了。一是农村不是城市,二是少数民族不是汉族。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农村或者一方是少数,可以适用弹性规定。[2]当然也有自己的应用。
然而,它不一定适用于那些既是少数民族又是公职人员的人。[3]
具体来说,主要的解决方法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结婚年龄。
总的来说,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有了很大的修改,修改为“男性不得超过2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18周岁。”[4]这充分说明法定结婚年龄的特征是由法律规定的。
当然,原因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给云南省的报告中有所阐述:
我们县是一个边疆民族自治县。由于经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健康知识,劳动强度大,以及历史习俗和海外的影响,早婚现象长期以来相对普遍。在接受调查的54对已婚年轻人中,42%的年轻男性在19至22岁之间结婚,66%的年轻女性在16至20岁之间结婚。
针对这一现实,会议讨论认为,作为边疆民族自治区,既不能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律,又要兼顾其特殊性,从实际出发,照顾风俗习惯,决定将法定结婚年龄改为男不低于20岁,女不低于18岁(包括沧源各少数民族和定居沧源农村的汉族成员)[5]。
婚姻双方均为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职工,仍以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准。对于生活在沧源农村的,男女均可实行弹性婚龄。
2.近亲结婚的问题。
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绝对的法律,但即便如此,还是给了民族地区一定的灵活性空间:
二、关于宁蒗自治县提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对后代健康和国家发展极为有害。
鉴于这种习俗历史悠久,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需要加强教育,广泛宣传科学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其自觉改变,逐步解决。(1981)
如你所见,这份文件有一定的年代感,不能一直这样下去。然而,更严格的规定仍然存在。比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有更严格的规定,禁止旁系血亲四代以内结婚,提倡旁系血亲七代以内结婚。[6]
至于剩下的特别灵活的规定,就看大家的发现了。
3.一夫一妻制。
就像建国以后,一夫多妻的问题需要处理。少数民族也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有相应的条款:
第二条废除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封建婚姻,对本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不自愿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允许维持。[7]
*在此感谢@不靠谱的糖饼的靠谱补充。
参考。
本规定的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和牧区的所有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修正案)
三、农村汉族嫁给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互相对待。四、男女双方,农村一方按农村规定执行。——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非农业人口)和农村汉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鼓励晚婚晚育。——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但在最终答复中,并未同意将汉族纳入农村。
第三条自治县内哈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继续提倡七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用户评论。
深圳婚姻诉讼律师
西藏自治区对一夫多妻制和一夫多妻制有灵活的规定,对结婚年龄和封建婚姻残余有灵活的规定。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4/06/id/93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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