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咨询 离婚诉讼中涉及家暴问题的案例很多,但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为家暴的案例并不多,原因在于:一是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严格;二是即使有了家暴,也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
我们所说的家暴,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无重大伤害后果,或受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法院难以认定家暴成立。法律实践中一般会要求家暴和普通夫妻间的推搡、辱骂有区别。
由于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诉讼的,必须准备下列证件材料,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夫妻共有财产清单(包括现金、存款、房产、股票、债券等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夫妻感情破裂或未破裂的证明;
(2)离婚申请书及副本各一份(申请书应附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利用暴力公开贬低其他家庭成员的人格,损害他们的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若因为家暴离婚,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报警记录。
一遇家暴,就马上报警,如果警察不来,说明问题严重,出警的民警来后配合做了笔录,笔录中的内容将是一份重要证据。
暴风雨来了头却收不到尾,永远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若要离婚,家暴必报警,一方面要固定证据,另一方面还要保护自己。
家暴,简称为家暴。即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致残、限制人身自由和经常谩骂、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侵害。
其中包括配偶(亲密关系,如前夫、前妻、同居者或男女朋友)、亲子、手足或长者遭受的身体、语言、心理和性虐待。常出现在恋爱、婚姻的情感关系中,也存在于同居关系中。
根据调查,美国受家暴的女性受害者多于被强奸、抢劫和车祸伤害的女性受害者。
四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每7.4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的殴打,大约20%~30%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身体虐待。
家庭暴力是妇女遭受严重伤害的最常见原因,占到了妇女其他死亡原因的40%。
家暴的对象当然不只是女人。
根据调查,大约30%的中国家庭存在暴力,而“暴力”不仅仅是指身体暴力,还包括经济控制,如侮辱辱骂等精神暴力,限制使用财产等。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经遭受过家暴,也就是说,在我国,每5个人中就有1人遭受过家暴,其中近一半的受害者是男性。
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第一次被暴打的时候不马上离开?
大多数暴徒动手后,无论是跪下道歉还是发誓,都做得特别好,许多人还说自己喝醉了,不断挽留,过一段时间又复发,往复形成了一个循环,暴风雨后有彩虹,但下一场雨还是会来的。
资料显示,受害者中只有9.5%会报警,平均来看,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35次报警,而这一比例是全世界最高的。
所以,如果遇到了家暴,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看法律条文吧。
反对家庭暴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条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向加害人或受害人之所属机关、居民委员会、乡(镇)会或妇女会等单位申诉、检举或求助。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处理。
家暴行为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发生时,单位、个人有权及时劝阻;
第15条警察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告后,应立即出警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或鉴定伤情。
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警告书、伤势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
第23条家庭暴力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因遭受家庭暴力之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于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29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诉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与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接触;
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的住所;
㈣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如果遭受家暴可选择的救济单位有社区(村)委员会、妇联、公安、司法所等。
在这些措施中,最有效的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提醒: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提供证明其遭受家暴事实的证据。
因此遭受家暴要第一时间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笔录。
去医院处理受伤时,要说明是因家暴造成的,保存好诊断和治疗的材料。
将情况反映给居(村)委会、妇联等机构时,应详细叙述事件经过,并请该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层出不穷,来一组案例,以案释法,让大家更加直观地了解。
案例来源:
"王某某和单某某离婚案"(2016)鲁1724民初1921号
案情概述:
两人都是再婚家庭。2014年8月19日,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很差,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在2016年4月16日晚上,被告单某某因琐事殴打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了(2016)鲁1724民保令1号,禁止被告单某某对原告王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人单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裁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律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㈢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有:
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王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
从本质上说,社会个体随意代替法律成为是非对错的判断标准,只要我认为你是错的,我就可以打你,至于怎样打你,打得严重不严重,完全由违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这是与法治社会相违背的。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咨询 家庭暴力,只有0,10,000次。
家庭暴力零容忍,是一个社会不能践踏的文明底线,受害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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