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继承公证,如果两人离婚以后,这份公证生效,那么,双方还都能获得这份继承财产吗?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你解读,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财富继承公证不论是什么时间办的,只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发生的继承行为,就属于共同财产,也财产继承公正什么时候办的没有关系,但如果是为了离婚后发生的继承行为,那么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财富继承公正离婚后办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假如离婚前继承的财富便是夫妻配合财富,与继承公证有关。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配合财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获得的财富,以罗列式和归纳综合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人为、奖金;
(二)出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配合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第十九条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财富继承公道地办理普通是获得继承财产后办理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应该依据继承的相干情形来进行处理,如果是离婚前涉及继承行为的,那如果遗产所有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有一方财产的,则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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