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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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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教您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看待离婚后的土地纠纷案件?

时间:2022-09-15 12:01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离婚后的土地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人对于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意识不断提高,婚育观念也发生一定变化,因而,民法典对于继承部分的修改显然着力甚多,尤其是遗嘱继承中的诸多新规颇受热议,譬如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等新形式,“见证人”“宽恕”制度等新制,以及“遗嘱最新第一”的效力原则等,无不对今后遗嘱继承法律实务产生颇为深远的影响。那么,我们中华传统法制文明中的遗嘱继承又呈现出怎样的样态呢?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土地纠纷的相关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教您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看待离婚后的土地纠纷案件?

  1、原告高牟阿称,原告与洪X英在结婚当年结婚,婚后育有长子高X玉、二子高B、三子高C、小子高X明四个孩子。 2005年6月2日,这对夫妇通过单元房改造获得了位于XX市XX区红岗市第二大街23号门2号的房屋的产权。 洪星英于2006年5月28日病逝,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署遗产支持协议,他的父母先于他去世。 死亡后,其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2012年3月,因小儿子高希明去世(1995年8月23日离婚,离婚后不再再婚),其独生子女为高玉鼎。 洪兴去世后,其名下的财产未被分割为遗产,该房屋现被原告占有,为避免日后出现矛盾,原告希望继续居住,本案有争议的房屋在生产分割后自行处置,原通知法院。位于XX市XX区红岗市第二解放区23号门2号房屋的财产分割;本案诉讼费用按继承房屋比例由原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XX 工程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六工程分部,原件证明,被告为本案主体资格。被告人高某于、高明 b.高明 C.高对证据没有异议。证据二: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本案房屋是原告与被继承人洪×英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人高某义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原件在他手里,复印件与他手里的原件不一致。被告人高某某、高某兵、高某定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三:交通运输部第二航务工程局工作人员登记表和高兴个人档案,证明原件与被告有亲属关系。 被告人高旭宇、高B、高C、高D对证据无异议。证据四: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洪兴和高喜明均已死亡,高是本案的适当被告。 被告高旭宇、高牟B、高牟C、高牟D对证据无异议。

  2、证据、《离婚证》,用以证明高×明与妻子蔡于1995年离婚,高是高×明的唯一继承人。被告人高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不及物动词公证书经解释无效的证据。被告人高某乙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所解释的内容并非其所写,高某乙的签名、手印是其本人,而是其在被告人高某某、高某丙的胁迫下签名、按手印的。被告人高某某、高某兵、高某定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高旭宇认为,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的,我在母亲在世的时候为她赚钱,虽然母亲和高旭夫妇住在一起,但我也给了钱,经常看望母亲。 我尽我所能支持你。 母亲的遗产应该平均分配,我应该分享我应得的份额,但我会自愿把我的份额给高三分之一。被告高X裕为支持其抗辩作为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录音进行资料,证明签经过说明时的情况,高某乙是自愿参加签字的。原告及被告高某丙、高某丁对该证据事实均无任何异议。被告高某乙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确实是我们当时教师签字时的谈话,但他们是有预谋的。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教您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看待离婚后的土地纠纷案件?

  3、房产证、土地证证明争议房屋的两证一直由高某义保管,原告早就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留给了高某义。且原告高某某、高某兵、高某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只是证明了争议房屋在原告名下。公证书两份,用以证明被继承人高某乙拥有的财产份额的一半已经公证并由高某乙继承。原告也自愿将自己的另一半份额留给高某义,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原告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高某乙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属无效。票据,证明争议房屋的相关费用由高承担。 原告和被告高旭宇、高麦C、高麦D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购房款由高麦B支付。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教您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看待离婚后的土地纠纷案件?

  被告高某益提交的三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第一项争议,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表另一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书记员、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被告人高提交的配偶常新娇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只有一名证人的签名,即高配偶常新娇的遗嘱,常新娇嫁给了对遗嘱有利害关系的高夫妇,而签署遗嘱的证人李声称,他没有目睹高和洪 X 英立遗嘱的过程,也不清楚高和洪熙英在遗嘱上的签名是不是他们签署的,所以无法证明遗嘱石膏和洪熙英的真实意图,而且高说他那份有争议的房产权应该全部继承给高,所以法院认为遗嘱无效。被告提交的两份高 X 奋代表书的遗嘱,高 X 奋代表书。虽然这两份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但根据代表高和证人李某的陈述,他们都没有目睹高和洪熙英立遗嘱的过程,也不清楚高和洪熙英在遗嘱上的签名是否由他们签署,因此无法证明这两份遗嘱分别石膏和洪熙英的真实意图。现在高梅佳表示,他将把自己所拥有并应该继承的有争议的房产权全部转让给高梅佳,因此法院认为两份遗嘱都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离婚后的土地纠纷的相关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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