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死亡后,必然结果产生股权继承这些问题。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经济还未大量数据出现,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这一重要问题将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法律环境问题。下面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和大家一起来探讨。
一、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
我国《继承法》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继承法》第三条关于继承范围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股权问题。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从继承法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发现,这一规定在制定之初是不可能包含股权的。因为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中国的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因此不存在个人拥有和继承股权的法律可能性。虽然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允许国内个人通过私营企业的中介拥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规定显然不会影响继承法颁布后继承法对继承范围的规定。
《公司法》作为一个公司企业组织和行为管理方面的法律,也没有涉及股权继承发展问题。尽管该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利益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一政策规定我们没有学生明确研究指出股权继承的问题,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易引起争议。至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罕见有股权继承中国方面的规定。
二、如何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登记手续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规范所有权继承变更登记手续和应提交的文件等规定。因此,建议尽快制定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明确提交股权继承文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笔者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了如下构想:
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死亡,公司因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人数而申请解散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已故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比例继承。
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首先,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的表决方式和表决权。 对是否同意继承人接受已故股东的股份作出决议。 股东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已故股东的出资,取得的转让费作为已故股东的继承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公司应当将继承人(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到公司进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设计完成。
1、我国企业现行《公司法》有关公司股权进行继承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权可以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法,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权益可以继承,但股权的继承人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而言,由于没有具体的股权继承准据法,导致现实中的股权继承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2. 我国《继承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内容没有明确界定,也不清楚"个人合法财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3、有关股权继承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二)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提出离婚诉讼时,配偶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公司股票,但以一方名义购买的,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处理:配偶同意将以一人名义购买的共同财产股份转让给配偶一方的,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配偶一方可以取得购买该共有财产的股份。 第二,其他股东同意购买其股份的,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法不仅为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权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也为配偶一方取得股权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立法技巧。
(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我们可以通过继承其在合伙中所享有的合伙份额,但必须能够满足现在以下两个重要条件因素之一: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者服务协议中有一个关于个人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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