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一直是夫妻之间最严重的财产纠纷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部分家庭财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住房外,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等一系列新财产。那么这些新型的夫妻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呢?接下来,南山区离婚律师为你分析一下:
一、投资性财产分割
夫妻分割普通股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值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因此,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争议的股份、债券、证券和其他股份必须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为这种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以一方的名义,很少直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记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首先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然后才能依法分割。
(二)该类财产分割情况复杂,司法实践中应尽量争取双方协商解决。只有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分割。
(三)对于我国法律政策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市场或者通过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学生进行数据分割,因为当事人自己手中的一些技术股份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尚不能转让。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中国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内部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没有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一个法律管理规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实现自由转让的股份,必须严格按照不同有关会计法律办理。
二、离婚时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分配
一般企业来说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经济因素两种主要原因增值。
就第一种而言,最重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婚后装修,另一个是婚后租赁。在房屋装修的情况下,如果财产属于一方所有,则应附加其根据物权法理论的行为性质。按照主财产从属性原则,附着物与财产为一方。
如属出租物业,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收益。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议租金收入的分配属于业主。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在装修、租赁过程中耗费人力、物力,司法实践要求业主对对方给予适当补偿。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物业增值,物业增值属于物业的自然增值,属于业主。
公平解决此类纠纷的理念是:双方不能证明自己承担了租赁物业的全部管理责任,应推定夫妻双方在租赁期间的关系为共同财产;非所有人应当证明自己对财产租赁的管理负有全部责任,离婚时应当根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租赁的贡献确定租金收入的比例,但是,决定非所有人应当获得所有租金收入是不适当的;所有人应当证明租赁财产的管理完全由所有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因此租金收入应当属于所有人。
第三,离婚案件中居住权的适用
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我们生活学习困难,双方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可以进行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予以帮助。离婚时由一方对生活更加困难方给予居住环境方面需要帮助并非法定抚养义务的延伸,它只是由原夫妻之间关系所派生出的一种经济责任,是有条件的。生活困难的问题应该是一个中国社会发展问题,由社会救济、保障管理机制加以分析解决。而在我国社会提供保障工作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又必须寻求一个国家解决途径,只好让有关技术人员担负起这项任务。
判决确立居留权的条件是:一方不能以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维持该地区的基本生活水平,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没有住房,提出临时居住请求;另一方有能力协助居住;这种协助仅限于离婚的情况。为减少离婚时设立的居留权的执行难度,有关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调解,就居留期限、解散条件等问题达成共识。判决对居留权有困难的一方提供协助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附加一定条件。在确定居住期限时,应考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救助方提供的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和面积。为合理、合理、合法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程度、婚姻缔结时间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后作出判断。实现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
夫妻在共同进行承包企业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在离婚时有收益的一般风险应对半分割。没收益的,对于中国土地管理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平均分割给夫妻个人信息享有,以保证我国夫妻双方发展都有田耕。
这与夫妻离婚中财产分配的新变化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而财产的合理分配是最重要的。生活中如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可及时与南山区离婚律师联系,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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