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唐某每月承担300元至成年人的抚养费。深圳南山婚姻律师分析案例。
案件情况
2009年初,被告唐某某与刘某某(原告刘某某的父亲)相识,并于不久在临武县汾市镇刘某家同居。2012年3月6日,生育原告刘某某。2015年5月底,被告唐某某外出打工。在此期间,他两次拜访孩子,但没有支付相应的赡养费。此外,被告唐某和刘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5年5月底以来,刘某某一直与父亲和祖父母住在临武县汾市镇。
南山婚姻律师讲述未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 src="/uploads/litimg/IMG_9230.jpg" title="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讲述未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 />
法院认为,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不能因经济收入低而免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唐自2015年5月底以来没有直接抚养刘,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赡养费。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和该地区的经济状况,他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因此,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无能力或者双方未登记结婚为理由不承担抚养费。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解析男子儿女双 |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解析婚姻忠诚协 |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讲丈夫偷房产证 |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解答老年人同居 |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说夫妇一方擅自 |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谈没领证能退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