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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说夫妇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时间:2022-01-20 14:5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南山婚姻律师,共有房产

案情简介

  老公方某和妻子陈某结婚后,两人买了总价180万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方某名下。由于结婚后二人一直住在方某父母家,该套房子一直出租。

 

  事后,陈某出国游玩时,方某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中介公司将上述房屋出售。数日后,方某和邓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房子的售价为250万元。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方某向中介人提供了户口资料,并在婚姻状况一栏注明“未婚”。收到全部房款后,方某协助邓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陈某回家后发现房子被卖了,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方某和邓某未经其同意而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邓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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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指出

  本案例中,方某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方某不得擅自卖房。

  而对邓某来说,由于方某提供的户口本资料显示为“未婚”,其产权也只是登记在方某一人名下,所以邓某作为购房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方某是房屋的“未婚”。再者,邓某在购房过程中,已经向方某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所以,邓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陈某无权要求邓某返还房屋。

 

  实际上,许多夫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很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处置房屋,另一方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争议,建议如下:

  1.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尽量把房屋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2.如果现有住房已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双方可通过析产登记方式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加名手续。

 

  3.如果该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收回的,该另一方可以请求在离婚时对损害进行处分,以赔偿损失。深圳南山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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