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恋人,总会许下浪漫的誓言,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定。
现在,除了承诺,更多的人还会通过签署忠诚协议来巩固爱情。那么,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深圳南山婚姻律师通过下面案例为您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郑某(女)与袁某(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
2018年,两人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双方因婚外情、家庭暴力或模棱两可的异性朋友而离婚,过错方应赔偿对方50万元,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2019年某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认为,在婚姻期间,袁多次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因此,他向法院要求离婚。根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支付了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在诉讼中,袁同意离婚,但没有过错,也不同意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作为卡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远远超过其支付能力。婚姻财产协议的一些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和无效。
争议焦点
双方约定的夫妻忠诚条款有效吗?
南山婚姻律师分析婚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src="/uploads/litimg/IMG_9227.jpg" title="深圳南山婚姻律师分析婚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判决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郑、袁的情感基础薄弱。婚后,由于生活观念和价值观的差异,双方存在矛盾。现在郑起诉离婚,袁同意离婚,即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向郑某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郑某和袁某都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郑、袁独立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协议内容是夫妻忠诚义务的协议,是婚姻法第四条的具体化。这一忠诚条款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限制一方婚姻的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存在欺诈、胁迫、危险等可撤销的情况,属于符合婚姻法原则和精神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结合本案,袁的陈述不能排除普通人的合理怀疑,因此应认定袁违反了婚姻财产协议约定的夫妻忠诚义务。考虑到袁是一名卡车司机,收入一般,约定50万元的赔偿金额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明显高,明显不公平。因此,根据袁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法院裁定袁向郑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法官后语:忠诚协议的效力
公民有权控制和处置自己的身体,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自愿限制和约束婚姻行为自由的体现,符合婚姻法原则、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诚义务不是权利义务的规范,而是倡导性的规范,也不妨碍夫妻以民事协议的形式自愿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赋予忠诚义务法律强制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得探望子女,否则协议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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