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很多人会非常看重财产分割,毕竟是自己辛辛苦苦挣得的产业,不划分清楚总觉着自己会吃亏。那么如果有的人因为工作比较忙,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在现场是否可以呢?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你解读: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分割题目的多少详细看法》觉得在法庭审理中应该分清小我私家财富、夫妻配合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两边对财富归谁所有以书面方式商定的,或以行动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两边劳动所得的支出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边继承、受赠的财富(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两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边处置承包、租赁等出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两边的其余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复员、改行武士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成亲时候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配合财富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手治理、应用的婚后所得财富,应认定为夫妻配合财富。在分割财富时,各自分手治理、应用的财富归各自所有。两边所分财富相差迥异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小我私家所有的财富,婚后由两边配合应用、谋划、治理的,屋宇和其余代价较大的出产材料经由8年,珍贵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夫妻财富的分割需求无关的当事人亲身处置,普通情况下只需本人工作处置存在既定的事实,有关部门的介入就会有效地处理问题,但是在实际的问题处理上需要自己注意有关的环节约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误,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较多的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当事人不在场是否可行”的解读。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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