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出现离婚是因为一方有错导致的,对于这种有过错的一方,是否对无过错方要给与赔偿呢,下面由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讲解。离婚时夫妻中有“错误”的一方,是否应当对本人给另一方造成的侵害负担义务呢?离婚补偿包括哪些?婚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造成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那么离婚赔偿的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要求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婚姻法第46条划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荼毒、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对于离婚补偿步伐,法令无明文划定。离婚补偿步伐既适用于行政挂号离婚步伐,也适用于诉讼离婚步伐。由于,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吻合婚姻法第46条划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基于该条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补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吻合婚姻法第46条划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原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划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原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划定提出侵害补偿要求,二审时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侵害补偿”,包孕物资侵害补偿和肉体侵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负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侵害补偿义务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讯断禁绝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瓜葛存续时期,当事人不告状离婚而独自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构造办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侵害补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当事人在和谈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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