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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离婚房产、公司股权、现金股票证券、古董字画古玩、遗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的离婚分割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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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你讲解公共住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时间:2022-12-20 11:21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公共住房

  离婚房产分割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在离婚前有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什么是公共住房、离婚时使用公共住房的权利以及如何处理这种分割?

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你讲解公共住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一、什么是“公房”

  公有住房又称公房,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在房屋出售前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住的公房按照房改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房,两者都是使用权。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建设的深入,绝大多数的公房都通过住房变成了产权房。但仍有少部分公房的所有权没有出售。因此,有必要讨论离婚时租赁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公房使用者不具有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进行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因为涉及企业房屋产权保护问题。

  二、公房使用权在离婚中的划分及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十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分以下几种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租赁权的情况

  由于企业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一个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方享有。对此,《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一〉》第十九条有明确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我国夫妻任何一方面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生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

  一方婚前承担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如何分割房屋?

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你讲解公共住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了公屋的租赁权,离婚时,双方都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这种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不影响公屋的租赁权,即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权仍然属于该方。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租赁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所借房屋

  这种发展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可以享有。如果我们这种社会情况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企业共同享有,则势必影响产生一个这样对于一些解决问题:即如果没有一方在婚前已偿还了借款的大部分,如为99%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是一小部分,如为1%,在此情况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进行公平何在呢?因此,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自己婚后共同债务偿还长期借款数额的一半学生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且比较科学合理的一种有效处置工作方式。

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你讲解公共住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综上所述,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应没有一刀切的方法,若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则需要保障没有得到房屋承租权一方的权益,钱和房子总会得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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