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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规定继承遗产时继承的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

时间:2022-12-20 11:21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财产分割

  生老病死是我们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特别是房产继承,家族里兄弟姐妹多的只知道一味争夺财产,将手足之情抛之脑后,甚至为了争抢遗产而不惜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因此,当继承之后,有些人以为财产不需要办理额外手续就直接归自己所有,有人知道需要办理过户,但不知道怎么办理,就会产生继承纠纷,下面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举例为大家讲解。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规定继承遗产时继承的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是一起涉及祖孙四代的法定继承纠纷。是涉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民事案件。鉴于案件的复杂性,边肖分为三个阶段来阐述。

  案情简介:

  黄与全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儿子一世和女儿二世。和关是夫妻,他们有10个孩子,其中1岁,2岁,10岁。其中,陈某9早年移民加拿大,现已失联。陈某于1929年逝世,黄于1977年逝世,于1984年逝世,关于1991年逝世。黄、关某清生前未立遗嘱。1987年12月15日,向佛山市公证处申请继承黄房产。

  佛山市公证处凭部分企业继承人的谈话进行笔录,及关某青提供的除陈某10外其他文化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我国部分主要继承人可以作出的放弃自己继承黄某房产市场份额的《声明书》向陈某10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黄某的女儿陈某二、孙子女陈某4、陈某9等9人放弃对黄某房产的继承权,黄某房屋建筑产权由陈某10继承。陈某10凭该《继承权证明书》于1989年3月29日将黄某房产的所有人或者变更登记为陈某10。

  2008年2月20日,陈一发现黄家的主人已改为陈十,陈一、陈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于2008年11月6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一、陈二、陈十等10人共同继承黄的财产。 陈八放弃诉讼所涉房屋的继承权,陈10日辩称,陈1日和陈2日就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继承始于1988年5月,到起诉时已超过最高时效法规20年,陈1和陈2的解雇请求。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对陈1、陈2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等。其中,一审法院认定,佛山市公证处未收到除陈某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任何迹象,陈某十日签发的黄某房产继承权证书无效。陈10根据《继承证》取得的黄某的全部财产所有权也是无效的,因此财产并未被分割。财产应除陈8、陈1、陈2、陈10等9个共同之处。陈1、陈2于2008年2月20日得知物业所有人变更为陈10,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根据不动产登记和公示的原则,其他八位继承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应当是1989年3月29日,也就是陈登记房屋所有人变更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陈某一、陈某二人于2008年11月6日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陈某10认为,陈某1、陈某2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驳回。

  由于陈某9早年中国移民以及加拿大,双方企业无法进行提交陈某9的住所,一审人民法院工作无法及时通知其本人没有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故在分割案涉房屋时,依法可以保留陈某9应继承的份额。为此,一审认为法院作为判决位黄某房产由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陈某10共同发展共有,各占九分之一的房屋建筑产权。

  二审裁判:

  陈某10日就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原所有人是黄光裕继承的房屋。 虽然本案中的若干当事人作为涉案房屋的继承人,没有参与涉案房屋的公证过程,但只能说明“谈话笔录”和“遗产证明”的内容对不参与公证过程的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陈、关、清、陈、陈在公证过程中所作遗嘱表达的法律效力。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遗产证》对所有人不具有约束力,不恰当。 二审法院更正了,陈某10号的总遗产份额为37/44(陈某2号的1/2+官木清的12/44+陈某7号的1/44+陈某8号的1/44+陈某10号的1/44)。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规定继承遗产时继承的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

  《继承权证明书》对于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述7人基于陈某一的死亡而享有的涉讼房屋的继承中国份额方面并未完全失去,最后,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没有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问题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我们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能够知道其权利被侵犯行为之日起一个计算。

  但是,自继承中国开始出现之日起已经超过一个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9所享有的继承企业份额从1984年4月陈某一个人死亡时开始,直至2004年4月即陈某一学生死亡后的二十年内,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9均无明确主张通过继承发展权利,即使陈某1、陈某2于2009年11月起诉亦超过了我们前述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二十年时间期限。因此,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9所享有的继承主要份额(合共7/44)因诉讼进行时效的届满而失去。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可以执行。一审法院工作没有理论依据我国继承法而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管理规定企业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过,属适用不同法律行为不当,综上,陈某10基于陈某二、关某青、陈某7、陈某8对继承份额的放弃,以及一些其他文化继承人的起诉超过公司诉讼时效而取得我们整个涉讼房屋的继承份额。故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1、陈某2的全部实现诉讼请求。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规定继承遗产时继承的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

  以上就是关于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后的一些处理建议,相信大家对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的讲解也基本了解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欢迎登陆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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